
>钟税官:
><p> </p></P> 我是一名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税务人员,现在遇到一个问题向您请教:当审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审计时,审计出来的纳税人应缴未缴、少缴的税款,纳税人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补缴时,主管税务机关对补缴税款的纳税人是否应该加收滞纳金?其依据是什么?请给予答复。
><p> </p></P> 云南省临沧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肖天越
><p> </p></P>肖天越同志:
><p> </p></P> 判断主管税务机关对补缴税款的纳税人是否应该加收滞纳金关键是看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是税务机关的责任还是纳税人的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如果是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如果是因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如果是纳税人实施了偷税、抗税或骗税行为,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p> </p></P> 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p> </p></P> 钟税官
><p> </p></P></TD></TR></TABLE></TD></TR></TABLE></TD></TR></TABLE></TD></TR></TABLE>|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bbs.xqtax.com.cn/) | Powered by Discuz! 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