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人识别号:9132XXX4685X0)我局(所)于2017年5月22日至2021年6月11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你单位的收入能够核算清楚,根据现有资料,无法核实真实的工资费用,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本次检查按照当地同类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你单位应纳税额,应追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1272.21元。|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bbs.xqtax.com.cn/) | Powered by Discuz! 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