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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22-3-21 10:24     标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022-3-14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14日

作者: ywb    时间: 2022-3-21 10:24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调整路径——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18年至2022年,短短五年时间先后调整了四次,根据(财税[2018]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文规定,具体调整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企业所得税法作出的规定,但自2019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口径进行了调整,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特别说明: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另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纪宏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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