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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受托代销商品如何财税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22-2-8 10:30     标题: 受托代销商品如何财税处理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时间:2022-02-06

受托代销商品如何财税处理

  委托代销商品,亦称托售商品或受托代销商品,即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商品。委托代销商品收取手续费,主要有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

  在增值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均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对于代销货物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作为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按照正常情况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视同买断方式。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收入,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但其销项税额应按实际售价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计算得出,并开具相应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如果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协议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则此差价构成了代销商品的手续费,对此,以全部销项减去全部进项就是受托方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只收取手续费。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缴纳的增值税额为零。对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在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平销返利处理。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①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②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受托方按销售比例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是与受托销售额挂钩的,因此,对此手续费收入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同时规定,受托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分析:营改增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销手续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11号)规定,大连市果品批发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受托方)为货主(以下简称委托方)代销货物,并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代销手续费。对这一经营行为,根据现行增值税法法规,受托方(代销方)为委托方代销货物,其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对其从购货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均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得抵减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代销手续费;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受托方从销货款中提取的代销手续费,是其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而向委托方收取的价款,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之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代销货物,并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委托方收取代销手续费,对这一经营行为,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行为,但价外费用是销售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并非向委托方收取,不属于价外费用。营改增后,在增值税“销售额”的表述上也发生了变化,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已不仅仅局限于向购买方收取,还包括其他情形,比如向供货方收取、向政府收取等。按国税函〔1996〕611号理解,营改增前,虽是向供货方收取,但也不属于平销返利行为。营改增后,仍不属于平销返利销售,营改增前为兼营行为,营改增后仍应为兼营行为。对代销手续费收入,应当按照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的规定,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四条第5款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新会计准则下代销业务的账务处理:视同买断方式。在该种方式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做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采取收取手续费委托代销业务方式下,委托方应在收到受托方交付的商品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则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基于以上分析,在代销合同中约定视同销售和收取手续费条款的账务处理是不同的,税务处理都按照视同销售来处理,受托方给买方开具发票,受托方给委托方代销清单并结请代销货款时,委托方给受托方开具发票。受托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受托方只是代收)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注意和货款的差别)

  开具代销手续费发票给委托方时: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差额付款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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