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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委托研发由谁扣除?需要哪些资料?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21-11-23 15:24     标题: 委托研发由谁扣除?需要哪些资料?






问:委托研发由谁扣除?需要哪些资料?

答: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留存备查资料:

1.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6.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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