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2021年税务稽查八大重点领域和五大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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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21-5-14 10:28
标题:
2021年税务稽查八大重点领域和五大涉税问题
来源:华税 作者:华税
时间:2021-05-13
编者按:2021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在总局官方网站发布“税务总局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要求:以税收风险为导向精准实施税务监管”一文,公布了2021年全国税务系统稽查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和行业以及五类涉税违法行为。文件着重强调了要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在组织税收收入方面的功能,强化大数据风险分析,组织行业自查,深化“税警关银”部际协作机制,强化税警协作,持续推进打虚打骗和打击三假运动。笔者将总局稽查局文件转载如下,并对八个重点行业和领域潜在的涉税风险点进行分析,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涉税风险防控和争议解决提出建议。
税务总局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要求:
以税收风险为导向精准实施税务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2021年04月2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部门以税收风险为导向、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针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领域,适当提高抽查比例,有序开展随机抽查,精准实施税务监管,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保护守法诚信经营,维护经济税收秩序,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是聚焦重点领域。围绕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关切,针对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废旧物资收购利用、大宗商品(如煤炭、钢材、电解铜、黄金)购销、营利性教育机构、医疗美容、直播平台、中介机构、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等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虚开(及接受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二是坚持风险导向。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针对上述重点领域,强化税收大数据风险分析,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坚持“无风险不进户”,防止任意执法,未发现明显税收违法疑点和线索的,一般不确定为检查对象,着力引导纳税遵从。
三是规范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税务系统组织实施“双随机”抽查的方式方法,探索形成个案解剖式调研检查、组织行业自查、实施重点检查的稽查治理模式,切实整顿规范重点领域税收秩序。认真做好查补税款的组织入库工作,提升稽查执法效果。坚持执法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深化联合监管。积极参与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形成税收共治合力。进一步健全完善税务、公安、海关和人民银行联合打击虚开骗税部际协作机制,精准有效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税警协作,实行税警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增强打击力度,彰显税法权威。
一、2021年八个重点行业五大涉税风险全解析
(一)农产品、废旧物资及大宗商品贸易三个行业的核心仍是虚开风险
农产品、废旧物资及大宗商品领域是虚开风险的高发地带,这三类企业虚开共同的动因均是进项不足。由于农产品批发企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及钢铁、煤炭、合金等大宗商品生产、批发企业的原材料主要从个人、个体工商户处购进、回收,通常无法取得进项发票,但是其下游企业又要求开具发票,因此这三类企业不得不寻找其他途径弥补进项不足问题,从而形成虚开风险。
1、农产品、废旧物资行业:违规开具收购发票、挂靠代开引发虚开风险
农产品行业中,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同时农产品收购企业可以凭借农产品销售发票、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来抵扣增值税。但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能在企业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收购时开具,并且在很多地区仅限于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因此实践当中主要产生了两种具有涉税风险的业务模式,第一种就是,收购企业并不直接从农户手中购入农产品,而是由个别大户从大量的农户手中收购农产品,整合销售至收购企业,收购企业凭借大户提供的农户信息等证明等材料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第二种是收购企业在外省市收购农产品时,通过本省市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单位信息申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这两类业务中,税务机关通常以票货分离、不合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和抵扣规则为由追究收购企业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法律责任。
在废旧物资行业,废旧物资的来源除了少数来自于大型有资质的生产企业以外,大多来自于社会生活,废旧物资经营者多是散户或者投售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仅能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08年以后,废旧物资行业优惠政策取消,源头发票问题长期无法解决,行业税负率居高不下。源头无票问题导致了废旧物资行业通过挂靠、代开发票等方式取得进项发票进行抵扣,而这类行为很容易引起涉税风险。挂靠、代开发票的业务模式当中,都会产生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问题,从而引起税务机关的稽查,产生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2、煤炭及钢铁企业:代开发票、挂靠经营、融资贸易引发虚开风险
由于煤炭资源的紧缺性,各个煤矿处在卖方市场,因此煤炭贸易企业、用煤企业在采购时无法取得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基于我国公路运输主要由个体运力从事的现状,煤炭购销业务中发生的运输成本无法取得足额的发票,因此煤炭贸易企业、用煤企业面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负担过重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多数煤炭贸易企业、用煤企业选择通过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引发虚开风险。而其中最具争议的涉嫌虚开的模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是挂靠模式,即小煤矿挂靠大型煤矿厂经营,个体运力挂靠运输企业名下,由被挂靠方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挂靠方、被挂靠方法律意识薄弱,在达成口头挂靠协议后疏于签订书面的挂靠合同,导致税务机关对挂靠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进而认定开受票企业双方无真实业务,涉嫌虚开。
第二是第三方企业“如实代开”模式。即有资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三方在煤炭采购、运输业务完成后,根据交易实际情况代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种模式中,尽管发票所载货物/服务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但由于可能存在资金回流、支付开票费的情况,税务机关仍倾向于以虚开定性,甚至移送公安进入刑事程序。
在钢铁行业,钢铁企业的钢材来源主要是铁矿石和废钢,其中,废钢采购中存在的较大税务风险成为影响钢铁企业面临的困境。废钢原料通常须要通过小型商户进行汇集,而小型商户无法开具专票,因此钢铁企业形成较为特殊的交易结构,即小型商户以回收企业名义与钢铁企业进行交易,而在运输上则是约定小型商户直接运送废钢至钢铁企业,以同时应对零散的原料来源市场和发票开具问题。在这种交易模式下,税务机关通常会认为回收企业仅是“开票企业”,不认为存在真实交易,此时钢铁企业取得的发票容易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此外,煤炭和钢铁行业还存在货物买卖被认定为融资贸易,开具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风险。在大宗商贸领域,由于部分企业在银行融资困难,因而选择从大型企业进行融资,为规避企业资金拆借的禁止规定,中小型煤炭、钢铁企业就与大型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以买卖货物形式掩盖融资交易实质,在此期间开具的发票将面临被定性虚开的风险。
3、电解铜及黄金企业:借委托加工“洗票”、“变票”引发虚开风险
合金制品生产企业同样存在进项不足的问题,但这条产业链上的虚开模式与农产品、废旧物资行业又有所不同。由于黄金理论上可以是生产合金的原材料,黄金本身又具有存储空间相对小、价值高、易变现的特征,合金制品虚开呈现出独特的“洗票”、“变票”问题。
首先,由于一些黄金加工店的销售对象是个人消费者,不需要开具专票,也没有取得进项票的需求。有些企业便利用这一现象,成立黄金贸易企业,与上游黄金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支付购货款并取得黄金进项票,但不实际购进货物,再与下游黄金加工店签订购销合同,收取销货款实现资金回笼,然后要求上游黄金供应商直接将黄金交付给下游黄金加工店,同时不开具发票。富余的销项票则虚开给下游电解铜生产企业。
这些电解铜生产企业实际上也没有真实业务,它们成立的目的在于“洗票”、“变票”,即假借利用黄金生产电解铜合金,将取得的黄金进项票变更为电解铜合金销项票。由于这些企业没有真实加工,电费、水费等成本费用不合理,容易暴露风险,近年来,还衍生出了利用委托加工掩盖虚假生产的模式。即电解铜生产企业与异地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协议,面对税务稽查时,谎称委托异地企业生产加工。电解铜生产企业通过上述操作,将电解铜合金发票虚开给下游合金制品生产企业,以此弥补下游企业进项不足的问题。
在这个产业链上,黄金贸易企业和电解铜生产企业都是风险集中爆发点。对于黄金贸易企业,虽然其虚购黄金、销售给黄金加工店的行为可以解释为经销或一级批发,但其与下游电解铜生产企业的交易则存在明显的票货分离和资金回流现象,极易引发税务机关的关注。对于电解铜生产企业来说,一方面税务机关会通过实地检查,调查其电费、水费等成本与开票规模是否相符。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会通过异地协查,对其虚构的受托加工企业进行检查。通过这两种手段很容易查实生产加工系伪造,从而否认发票开具有对应的真实交易。此外,最下游的合金生产企业也存在如实代开或买票的问题,同样可能遭到税务稽查。
(二)教育、中介、医疗美容机构隐匿收入、虚增成本引发偷逃税风险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公众对于非学历性教育、培训、医疗美容、出国留学、房屋买卖等服务的需求大大增加,使得营利性教育、培训、医疗美容、专业中介等机构迎来了快速发展。但是,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偷逃税行为。这类机构的经营特点在于:一是收入以现金、个人微信、支付宝转账为主要方式;二是客户为个人没有发票需求,机构不主动提供发票而以收据替代;三经营成本不易核算,支出的场地租赁费、专家授课费、手术费、药品耗材成本等难以查证。
这些经营特点导致上述机构通过“隐匿收入、虚增成本费用”以逃避纳税义务的违法现象较为普遍,引起主管税务机关的关注。同时,随着灵活用工平台这类新兴业态的发展,教育、培训、医疗美容、中介等机构也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向讲师、医生、服务人员发放报酬,接受灵活用工平台开具的发票。这种情形与传统的劳务派遣有相似之处,均存在虚增人员报酬而虚开发票的潜在风险。
(三)直播平台、主播恶意“筹划”引发偷逃税风险
疫情对网络直播行业带来了巨大机遇。一时间,各类网红名人、明星都加入直播领域,或进行表演,或带货销售,为平台、其个人创造了巨额收入。在网络直播平台发展之初,政府监管并不完善,个人的纳税义务与平台的扣缴义务规则不明确,纳税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导致网络直播平领域的税收监管薄弱。一些网红、明星通过在税收洼地注册个人工作室以降低税负,而部分甚至以“阴阳合同”的方式逃避税款,引起税务机关关注。
这些“筹划”、“节税”方案存在重大税务风险。就设立税收洼地工作室而言,存在关联交易、核定征收条件不符等风险;而对于“阴阳合同”等方式,则明显属于隐匿收入恶意偷逃税。
2021年5月25日起《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施行,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向税务机关报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这就意味着不论是主播个人还是主播背后的运营公司的涉税信息均将报送税务机关,因此无论是直播平台作为对主播个人进行个税代扣代缴还是主播背后的运营公司进行申报或者代扣代缴均直接受到税务机关监管,主播“花式避税”的方法对税务机关来说不再是秘密,税收征管力度进一步加强。
(四)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引发个税查补风险
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是目前商事活动中比较常见的交易行为,其涉税争议主要体现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计税依据两个方面。实践中,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普遍采取“阴阳合同”、“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等方式进行恶意税收筹划逃避个税,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第一,签订“阴阳合同”,隐瞒真实的股权转让收入、拆分收入以逃避个税,面临偷税的行政责任风险;第二,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通过核定征收降低税负,但面临核定违法而改为查账征收的风险;第三,在出台财政返还政策的地方进行股权转让获取地方财政返还,但面临行政允诺违法、不能履行的风险;第四,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被投资企业利润,稀释股权价值从而减少个税负担,但面临纳税调整的风险。
二、大数据稽查或引发行业风险集中爆发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税务机关在税收风险管理的模式已经由传统依靠经验分析判断向大数据分析转变,税务部门将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实时取得纳税人全方位的涉税信息并开展风险分析筛查。在此背景下,某个企业的涉税风险一旦发生就将可能引发整个行业涉税风险的普遍爆发。如在2017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依托“金税三期”发票稽核系统,识别到大量企业涉嫌“变名销售”,由此引发了各地税务局对石化企业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排查。
如今,“金税四期”即将上线,将对各纳税主体的涉税情况进行更全面的监控,同时各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将更加通畅,此次,国家税务总局提出针对农副产品生产加工等重点领域,强化税收大数据风险分析,意味着这些行业面临的涉税风险将更加严峻。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对于不同类别的企业,抽查的比例与频次有一定的限制,本次国家税务总局提出“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表明对于上述重大领域稽查力度将加强,相关企业面临的涉税风险无疑也会更高。
三、“税警关银”协作打击虚开骗税“三假”行动没有结束的时间表
面对虚开、骗税犯罪高发态势,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自2018年8月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双打”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税务部门的专业优势、公安部门的侦查优势、海关部门的情报优势和人民银行的数据优势得到有效发挥,形成全面覆盖虚开骗税所涉及主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控打击网络。“双打”专项对于虚开、骗税犯罪打击的效果显著,截至2021年1月,累计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32.23万户,涉及税额850.15亿元。此后,为强化对虚开骗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效应,形成对虚开骗税违法行为的压倒性高压态势,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决定将专项行动时间延长至2021年6月底。而在2020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求是》杂志撰文提出,对于涉税违法行为,比如“三假”要紧盯不放,狠狠打击。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要深化联合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税务、公安、海关和人民银行联合打击虚开骗税部际协作机制,精准有效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违法行为,这表明四部委联合打击虚开骗税合作机制升级,并且没有结束期限,这对于虚开、骗税行为打击力度更大、威力更强。
四、税务稽查的税收收入组织功能被着重强调
税款征收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特征,仅通过债法诚实守信或行政法合作信赖原则的宣传,难以保证税款的据实征收,因此,税务稽查是应对偷、逃、抗、骗,保障国家税收债权及时实现的必要手段。然而,在不同的阶段,对于税务稽查主要功能的定位有所不同。
过去,税款征收主要通过日常征管实现,税务稽查查补收入占全国税收总收入比例有限,税务稽查的主要功能被定位为惩治税收违法行为。近年来,随着金税三期、成品油发票模块等系统上线,税务检查、稽查的手段升级,结合四部委联合打击虚开骗税行动的部署,税务稽查查补税款收入不断创造新高,税务稽查组织收入的功能被强化。
虽然最近两年因实施减税降费,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有所降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通过非法犯罪手段逃税的现象,税务稽查查补税款收入有所回落,但稽查手段仍在不断进步,税收违法犯罪的风险必定是不断攀升的。企业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税务稽查力度逐渐衰落,恰恰相反,未来高压打击税收违法犯罪将实现常态化,尤其是针对上述重大领域税务稽查必将更加严格。此外,在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下,企业还需注意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虚假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违法行为。
五、稽查风暴或将来临,税务合规是企业的唯一生机
总局文件提出,“针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领域,适当提高抽查比例,有序开展随机抽查,精准实施税务监管,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我们认为,各地税务机关一方面面临着民众打击高收入人群偷税漏税的呼吁,另一方面也面临着总局工作文件的压力,双重因素预示着地方上行业税务稽查或全面铺开,稽查风暴或不日而至,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业、个人应当对其涉税风险引起重视,妥善应对。结合总局文件,我们提醒关注以下五点:
(一)关注地区和行业的相关案例寻求借鉴
总局文件提出“探索形成个案解剖式调研检查”,或意味着相关个案的处理、处罚结果将向社会公开,案件以及稽查经验或被制作成指导、示范案例予以宣传。因此,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业、个人应当及时关注总局、各地税局官网、官媒,留意发布的各类案件信息,通过案例研究、对比来发掘自身涉税风险点。
(二)强化数据风险意识,积极开展自查工作
总局文件提出“强化税收大数据风险分析”发现税收违法疑点和线索,即意味着通过金税三期所呈现的企业进销不符、税负低于行业正常水平等数据异常现象进行重点核查,因此,企业一方面需要加强数据风险意识,建立企业进销存数据库,另一方面则可以利用进销存数据库进行反向自查,对发现的漏洞及时弥补、自查补税。
(三)建立、完善内、外部合规审查制度,业务实现全程留痕
对内部而言,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发票管理、费用报销、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全面审核进项发票、报销凭证的合法性,审核业务资料留存的完备性,实现业务资料完备齐全、与进销发票相匹配,报销凭证与报销内容要素相符并能追溯到责任人。
对外部而言,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供应商、服务商审查制度,对供应商、服务商资质及完税情况定期访查,杜绝上游走逃、失联现象发生。
(四)税收筹划应合法合规,纳税人应提升税收遵从意识
一切税收筹划的逻辑起点是合法、合规。脱离税法规制的筹划方案最终将给企业、个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企业、个人应提升税收遵从意识,对一些中介机构出具的“筹划方案”的合法性保持理性判断。
(五)借助税法专业人士的力量和支持
外部涉税服务机构是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业、个人寻求业务的得力助手,尤其是专业的税务师、税务律师可以从会计、税务与法律的多重角度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个人交易行为中的税务问题,帮助企业定期开展税务健康检查,帮助个人评估筹划方案可行性、合法性,最终实现事前防范风险、事后妥善应对化解风险的效果。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2021年1月13日在接受媒体联合采访时透露
2021年税务稽查的重点是“三假”违法行为
2021年,全国税务机关将继续严厉打击“三假”等涉税违法行为。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郭晓林1月13日在接受媒体联合采访时透露的。
据郭晓林介绍,“三假”涉税违法行为是指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和不具备条件只为骗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的“假申报”。
在采访中,郭晓林表示,2018年8月以来,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了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截至目前,累计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32.23万户,挽回损失850.15亿元人民币,抓捕犯罪分子21532人,4312名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当前“三假”案件具有六个方面突出特征:
(1)“空壳企业”成为虚开发票攫取非法利益的主要载体;
(2)“粗暴虚开”成为虚开团伙大肆违法犯罪的主要方式;
(3)“走逃失联”成为不法分子逃避打击的主要方法;
(4)“买单配票”成为目前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手段;
(5)“黄金制品”“软件产品”成为骗税分子谋取不法利益的新型道具;
(6)“虚假申报”成为骗取涉疫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途径。
这些涉税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税收安全,必须予以坚决查处,严厉打击。
郭晓林还透露,在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的同时,税务机关还建立了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即《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当事人信息。几年来已累计公布“黑名单”案件9万余件,相关信息全部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使用。
郭晓林指出,打击涉税违法活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特别是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公平正义的经济税收秩序直接影响着企业创新活力。
来源:株洲市税务局
稽查对象常见选定方式——
1、推送案源
一般省、市、县税务机关都设有风险控制管理部门,日常会对电子底账、“金三”数据进行分析,一旦发现企业的纳税数据有异常变动需要稽查时,就会把相关信息和线索推送到稽查部门,稽查部门会对企业进行检查。
对应纳税人来说,需要留意日常纳税申报指标在正常区间,否则被选中的概率会大大增加。
2、检举案源
这类被检举的企业,由于举报的信息一般比较准。举报的一般来源:竞争对手、公司内部职员、职业举报者、热心群众等。
更需要注意的是内部接触过财务及经营信息的人员,掌握了企业更多的实际经营数据,这种举报更有针对性。
3、安排案源
安排案源,就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年度稽查工作任务安排,有重点的对辖区内的企业、行业进行定向检查,确定案源。
比如,某地房地产企业纳税遵从力度不高,某地建筑企业纳税情况不乐观,税务机关会把这两大行业作为本年度稽查工作重点,然后重点选取辖区内的房产企业、建筑企业进行税务检查。
4、自选案源
稽查部门根据本级税务机关制定的随机抽查计划,还有打击偷逃骗坑虚开发票等计划而确定的检查对象。
若企业存在以下这些情况的,通常被稽查的可能性非常高:
(1)税收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
(2)2个年度内2次以上被检举且经检查均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受托协查事项中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4)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
(5)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
(6)被相关部门列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
(7)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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