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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增资本公积个税公开案例及12366问答集锦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20-7-13 09:55     标题: 转增资本公积个税公开案例及12366问答集锦




来源:陇上税语 作者:姜新录整理

发布时间:2020-07-12

转增资本公积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开案例

【“陇上税语”案例】改制时留存收益转入资本公积,被追缴个税370万:2014年整体变更时将“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账务处理应视为发行人对股东进行分配、股东再投入发行人,在此环节应对该行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个人股东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国税务报”案例】:大连一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补税600万元。该公司将2012年8月31日之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润8000万元转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894万元转入资本公积。税务机关最终认定,该公司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其实质是一种变相的利润分配。因为大连DL股份有限公司在会计上已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余额进行了处理。“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贷方余额已经为零,而转入账户“资本公积”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实质上是境内居民股东和境外非居民股东取得的股利收入,因而形成了事实上的利润分配。

【“大力税手”案例】科思股份:整体变更前后注册资本无变化,针对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部分,直接持股自然人股东依照财税[2015]41号、在2017-2018年足额分期缴纳了相关个税、并取得税收完税证明。

【“大力税手”案例】帝尔激光:整体变更时,由于折股前后注册资本并未变化,公司就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部分是否有纳税义务咨询税务部门,认为暂不产生纳税义务;改制后两次以资本公积(由改制时折股形成)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就新增股本1,988.06万元涉及的个税397.61万元,依法足额缴纳。

【“大力税手”案例】北京地税稽查局:该公司将税后利润从"未分配利润"转出到"资本公积"科目的行为应视同发生了两步操作,首先将税后利润从"未分配利润"科目转出,等同于对个人股东进行了利润分配,在此环节就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其次转入"资本公积"应视为个人股东对公司的捐赠。

转增资本公积个税问题12366问答集锦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个税

留言时间:2019-04-24

咨询对象: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股改时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相关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税?一年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5-05

答复内容: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不用交,但是如果用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话,需要交。

转增资本公积

留言时间:2019-11-29

咨询对象:湖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2-09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六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2-12

咨询对象: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A自然人股东持股200万元,B法人股东持股100万元。现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300万元转增资本,转增后A自然人股东持股400万元,B法人股东持股200万元。请问,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资本,A自然人股东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多少?

2、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A自然人股东持股200万元,B法人股东持股100万元。现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00万元转增为B的资本,转增后A自然人股东持股200万元,B法人股东持股200万元。请问,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资本,A自然人股东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多少?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2-13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属于上述情况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2-14

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非上市公司有限公司改制股份公司时,对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是否有义务进行代扣代缴?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

答复时间:2020-02-25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该问题已电话沟通并回复。

有限责任公司转增资本问题咨询

留言时间:2020-05-09

咨询对象: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部分能否转增资本?

2.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是否算是个人所得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相应的政策文号是什么?

3.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为法人(包括合伙制企业)的,是否算是投资所得?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5-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税法上并未禁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部分转增资本,具体情况建议参考相应会计准则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况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将股权溢价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确定主体是个人还是企业分别适用个人、企业的规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转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精选留言

宁静致远:

一个政策,各地解答五花八门,是司法者的问题,还是执法者的问题?

税道至简:

对公权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盈余公积和末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不用缴个人所得税,只有转增股本时才缴个人所得税,否则会造成重复征税,转增资本公积时缴一道税,下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又缴一道税。规范任重而道远,各省税务机关没有自行解释税法的权力。

"税"在身边蔡桂如13901502228:

江苏最新白头文件:征,我认为不应该征,如今后转增股本再征不迟

-作者:

征的考虑主要是对自然人的征管手段跟不上

京蔚:

五花八门,好乱。

回龙觉资深大主觉: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要先视同为分配股息红利,可是法律规定资本公积不能用做向股东分配。既然规定不能分配为什么要视同?

2.如果有一自然人C股东新增资1000万元到一公司(原两位股东A和B皆是自然人),现有两种方法:方法一是这1000万元中有559万元计入C的实收资本,其余44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并按现有股比转增给A、B,那A和B需要交个税。方法二,是其100万元计入C的实收资本,其余的9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然后再按现有股比转增给A、B、C。实收资本的结果与方法一相同,但是这样是不是C就后边的资本公积转增的459万元交个税呢?如果交是不是有点说不通呢?

绿色:

乱象丛生

一缕阳光:

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和转增资本公积各地执行口径不一。按照实质课税原则,判断行为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看是否视同股息红利分配。因此转增股本是涉税行为,转增资本公积则不是。

叫叫:

每个地方执行口径不一样么

霞:

如果转增股本应该交(非溢价),如果不是不应该交。这样更合适。

阿Q:

乱,说明税务机关对什么是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根本就不清楚。面对当前会计准则的不断变化,根本就没有统一文件规定。不乱才是不正常。

成家木桥的成: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该问题已电话沟通并回复。

-作者:

你们浙江经常这样

-成家木桥的成:

我们会发个函内部参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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