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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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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20-7-10 15:08
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银发[2020]122号 2020-06-01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稳企业保就业支持政策,缓解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年内还本付息资金压力,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给予政策支持,并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法人银行)执行普惠小微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给予相关激励。
二、关于普惠小微贷款到期本金、应付利息支付安排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三、对地方法人银行执行普惠小微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激励措施
为充分调动地方法人银行积极性,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通过特殊目的工具,对地方法人银行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在规定期限内,同一笔贷款多次延期还本的,只在首次延期时享受激励措施。
地方法人银行申请激励资金,应向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或地市中心支行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同级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延期还本付息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地方法人银行所提供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发现地方法人银行存在数据虚报错报、套取激励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人民银行将收回已发放的激励资金,取消该地方法人银行申请激励资金的资格,并依法予以惩戒。
四、工作要求
“应延尽延”,提升政策覆盖面。对于普惠小微贷款,只要企业提出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且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应当予以办理,并合理安排还本付息时间,避免集中到期。对于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持续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办理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要求企业提供稳岗承诺书;贷款延期期间,企业应当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建立专项台账,进行专项统计,密切监测贷款质量变化,对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提前做好预案。
五、配套政策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执行上述政策产生的流动性问题,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
对于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各级财政部门在考核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经营绩效时,应充分考虑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绩的影响,给予合理调整和评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已按《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办理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仍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继续办理延期还本付息。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6月1日
中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问答
2020年6月1日,人民银行联合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为便于中小微企业更好地理解政策要点、享受金融支持政策的便利化服务,人民银行专门制定了《中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指引》,带你轻松了解政策内容!
1、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稳企业保就业支持政策,缓解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年内还本付息资金压力,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在前期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2、哪些贷款适用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要“应延尽延”。
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的企业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3、普惠小微贷款延期还本的具体安排是什么?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
4、普惠小微贷款延期付息的具体安排是什么?
对于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3月31日,免收罚息。
5、此前已办理临时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是否可以继续办理延期?
此前已按《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办理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仍可根据银发[2020]122号规定继续办理延期还本付息。
6、若延期后的期限与《贷款通则》要求不一致,如何处理?
以银发[2020]122号文为准。
7、“应延尽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只要企业提出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且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银行金融机构就应当予以办理。
8、如何避免贷款集中到期?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安排还本付息时间,避免集中到期。
9、逾期的普惠小微贷款还可以适用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吗?
逾期的普惠小微贷款不再适用延期还本付息政策,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贷款也不适用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10、延期还本付息对贷款风险等级和企业征信有什么影响?
对于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11、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有什么补偿或激励措施?
为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执行该政策积极性,人民银行通过特殊目的工具(SPV),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利率互换操作,对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
12、哪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享受激励措施?
对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本金延期,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民营银行等。
13、享受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企业应履行什么义务?
享受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贷款中涉及担保的,企业应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人等进行协商处理,确保担保关系在法律上继续有效,避免银行债权悬空。
企业应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不得将贷款资金挪用他用,更不得转贷。
企业应向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稳岗承诺书,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
14、对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要求有哪些?
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应延尽延”要求,提升政策覆盖面。办理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时,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要求企业提供稳岗承诺书,贷款延期期间,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督促企业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建立专项台账,进行专项统计,密切监测贷款质量变化,对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提前做好预案。
15、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工作要求有哪些?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强化对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普惠小微贷款台账的管理与审核。
对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开展核查,对发现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骗取激励资金的行为,或相关贷款不符合激励政策的情况,及时报告总行。
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制度流程,细化工作举措,引导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本金“应延尽延”,加大对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普惠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16、对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如何追责?
发现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数据虚报错报、套取激励金等违规行为的,人民银行将收回已发放的激励资金,取消该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激励资金的资格,并依法予以惩戒。
17、其他配套政策有哪些?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执行上述政策产生的流动性问题,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
银保监部门配合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延期还本付息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不良贷款容忍度,流动性等监管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各级财政部门在考核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经营绩效时,应充分考虑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绩的影响,给予合理调整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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