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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基金会、慈善组织进行捐赠需要注意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20-3-30 10:39     标题: 对基金会、慈善组织进行捐赠需要注意的问题





来源:雁言税语 作者:郭琪燕

发布时间:2020-03-27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企业所得税法、个税法涉及享受税收优惠时出现频率相当高的词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享受税收优惠,与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方式被业界并称为“间接捐赠”。对于间接捐赠,税法上分为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社会团体在用词上,有时又冠以“群众团体”或者“组织”,让人眼花缭乱,分不清哪是哪个。其实,税法上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我们平时接触到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还是有些区别的;这些社会团体有些是有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的,有些则没有。涉及到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时,纳税人一定要分清楚。

  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涉及优惠税种

  (一)企业所得税

  应该指出的是,企业所得对于公益性捐赠移送捐赠物,无论是扶贫捐赠还是此次疫情防控捐赠均作为视同销售处理,按资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

  企业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此次疫情的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此次疫情的物品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处理。

  (三)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增值税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无偿捐赠应对此次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捐赠用于此次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公益性社会团体

  (一)相互交织的团体

  社会团体的最早说法其实是人民团体。人民团体是广义团体概念,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按照其各自特点组成的从事特定的社会活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

  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社会团体”范围内涵上接近于“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此,正式界定社会团体概念。该《条例》被2016年2月6日的修正版替代。

  《条例》当中排除三类不登记的社会团体类型,其中一类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另外两类如今是这种情况:

  1.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有: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政治地位特殊,社会影响广泛,另外19个社会团体的政治地位虽然不及上述三个社会团体,但也比较特殊,主要任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能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确定,它们虽然是非政府性组织,但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职能。所以,这22个社会团体被赋予另外一个称呼——群众团体。

  还有一类组织比较容易被忽略,那就是基金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不是以人为基础,而是以财产为基础设立的组织,这与社团由会员组成的基本特点有着本质差异。正是由于这种差异,无法将基金会按照社团方式来登记、管理,必须制订专门的法规。

  《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与其排除的不登记团体以及各类基金会等共同构成了社会团体的总和。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社会团体当中的基金会运营表面是为了基金保值、增值,为了募集资金而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但这些活动收益都要用在公益事业上,不能在内部分配,其非营利性与公益性一脉相承。因此,社会团体又称为公益性社会团体。

  公益性社会团体要求为:依法登记(按《基金管理条例》《条例》),具有法人资格;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事业活动主要集中在几方面: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但是,此处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还远远不是税法上公益性社会团体概念或者说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不是所有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都具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除具备上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要符合以下三个要求:

  1.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2018年9月29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8〕110号)放宽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将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排除在外。

  2.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达到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

  3.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所称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对在民政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在登记注册环节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在民政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级相关部门参照前面规定执行。

  (二)依照《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

  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情形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群众团体,会被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三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2.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

  4.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5.受到满足取消资格规定的行政处罚。需要指出:如果单次被税务机关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罚款处以超过1万元的行政处罚,可被取消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

  由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出现年检不符合规定要求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以上提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出现存在二至五项情况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出现第三、四种情况的,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有关捐赠票据问题

  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公益性社会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结尾

  《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与其排除的不登记团体以及各类基金会等共同构成了公益性社会团体,这些公益性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并经过确认或者申请批准,以联合公告名单形式发布。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的企业或者个体纳税人是不能提前查询到全部社会团体资格名单,并且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名单联合公布也是有滞后性的,这极可能导致纳税人捐赠年度不清楚自己捐赠的慈善组织是否具有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等到获悉其具备资格时,已经不在所属扣除年度。比如,最近的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9年第69号(2019年5月21日发文),公布的却是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因此,我们呼吁相关部门能够加快对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进度,让纳税人可以及时享受到本应该享受的税前扣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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