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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为新冠肺炎疫情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20-2-18 14:56     标题: 为新冠肺炎疫情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陈桂红  纳税服务网官方号

2020.2.18


从新闻报道、网络、微信朋友圈等各种渠道,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的个人包括普通的老百姓、国内大众熟悉的明星们、国外的华人们捐赠了大量的资金和物品,有的文章甚至列表形式显示众多明星的捐赠情况,我们这里不评论明星们的捐赠金额的大小、也不评论(国内外)普通个人的捐赠行为等问题,我们今天要聊的话题是这些捐赠的资金和物品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有关于公益性捐赠扣除的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更是进一步的明确了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这些文件都规定了捐赠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比例。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性,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规定,鼓励公益捐赠,扩大接收捐赠的单位范围,允许直接向医院捐赠享受优惠。同时取消税前扣除比例的限制,对个人捐赠给予全额的税前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1.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的,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取得捐赠票据才能税前扣除。
2.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需要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才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没有取得“捐赠接收函”,则不能税前扣除。
3.      通过有关部门的捐赠包括现金和物品,直接捐赠的只包括物品,而没有现金。因此,如果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则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4.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确定。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两部门发文扩大了受赠范围,但仅仅是扩大的接收捐赠的“单位”范围,个人直接向“医务人员”、“患者”等“个人”捐赠的资金或者物品都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无论是按比例还是全额。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期待下次再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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