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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金35000000元,注册地在北京市崇文区崇文路10号,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销售洗涤、消毒等日化产品。2004年度相关资料如下:管理费用3992000元;财务费用100000元,为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向某商贸公司借款1000000元,年支付利息100000元;销售费用2345000元。全年工资发放及三项费用计提情况为:企业共有职工325人,其中生产人员135人,工资额2800000元;管理人员82人,工资额1600000元;销售人员40人,工资额560000元;基建人员68人,工资额952000元,并按规定提取了三项费用。取得投资收益85000元,是从青海某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经税务机关核准,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外支出760000元,其中违反相关税法规定被处以罚款10000元;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向老年护理院捐赠150000元;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西部贫困地区捐赠600000元。主营业务收入22000000元,主营业务成本13200000元,销售退回360000元,固定资产租赁收入500000元,销售税金及附加1100000元,银行同期借款年利率为6%,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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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200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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