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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解析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9-6-18 10:30     标题: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解析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刘海湘

发布时间:2019-06-18

  关于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条款相对较多、内容繁杂,且分布在不同的税收文件中。为方便大家学习,小编将全面梳理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脉络,推出解析企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系列文章,希望能达到帮助大家掌握政策要点、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问题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具体是指哪类情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问题二: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是否仍然可以免税?

  答: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问题三:农业产品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1)粮食(2)蔬菜(3)烟叶(4)茶叶(5)园艺植物(6)药用植物(7)油料植物(8)纤维植物(9)糖料植物(10)林业产品(11)其他植物

  2、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1)水产品(2)畜牧产品(3)动物皮张(4)动物毛绒(5)其他动物组织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问题四: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是否需要自产农业初级产品?

  答: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政策依据:《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9%或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问题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指什么组织?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三、“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问题六: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具体是指什么经营模式?

  答:“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四、符合规定的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问题七:制种企业销售种子符合什么条件免征增值税?

  答:一是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二是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上述两种防范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五、国家税务总局12366涉农税收政策问答精选

  (一)农业生产者外购树苗用于销售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而树苗就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植物类中的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并没有区分自产与外购。

  因此,仍应遵循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产树苗销售可以免征增值税,而外购树苗中属于种苗的免征增值税,不属于种苗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二)经营花卉如何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花卉作为植物的一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

  如果花卉是从其他花卉批发商处购进的,其进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如果是从花农那里直接购进的,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为买价乘以13%。当月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数。

  (三)销售用砍伐的野生红柳枝做成的烤肉扦子,开发票是否免缴增值税?

  答: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用砍伐的野生红柳枝做成的烤肉扦子不属于农产品,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四)农民个人手工编制竹器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规定,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品,农民销售个人手工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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