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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理一理减税降费的疑难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9-4-11 16:32     标题: 理一理减税降费的疑难问题




来源:莲税观 作者:阿莲姐姐

发布时间:2019-04-11

  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和免税销售额

  从2019年1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增值税免税销售额不是增值税起征点。

  2.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3.增值税免征额,适用于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4.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5.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6.适用免税销售额的范围,不包括按次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7.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8.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的规定,可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除此之外的自然人,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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