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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非居民个人和外籍个人的涉税区别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9-1-14 17:17     标题: 非居民个人和外籍个人的涉税区别




来源:正和税参 作者:正和税参

发布时间:2019-01-14

  对于外籍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很多人小伙伴搞不清楚,认为是一回事,其实他们之间是有区别的,外籍个人可能是居民个人,也可能是非居民个人。今天就对这一问题作一个详细说明。

  一、概念不同

  非居民个人是个税法规定的一个名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而外籍个人并不是一个法律名词,通俗的说,外籍个人就是非中国国籍的人士。

  外籍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后,就成了居民个人。所以,外籍个人可能是居民个人,也可能是非居民个人。

  二、专项附加扣除不同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这一条款的规定,非居民个人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是外籍个人中的非居民个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

  如果是外籍个人中的居民个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七条:“(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税收优惠不同

  非居民个人的税收优惠包括: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的税收优惠包括:

  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0]189号):“

  (一)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三)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本通知第(一)项规定给予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四)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五)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凡对上述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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