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两种不当适用年终奖政策做法,会交冤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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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8-12-29 10:57
标题:
两种不当适用年终奖政策做法,会交冤枉税
来源:税事杂谈 作者:陈旭
发布时间:2018-12-28
12月27日,相关部分发布个税改革配套政策财税〔2018〕164号。其中对于年终奖优惠政策延期三年。此政策下,有两点税收陷阱需特别关注,不当适用将造成额外纳税。
一是收入不高者,应选择不适用年终奖优惠政策
根据年终奖公式,其政策无基本费用减除,故最低适用税率为3%。而收入不高者,计入综合所得可应用基本费用减除5000和其他各项扣除,月减免额可到7000-10000元,以7000元估计,年收入额在8.4万元左右的纳税人,全部采用综合所得,将不纳税,而采用年终奖优惠将按3%纳税。
举例:小王每月工资6000元,每月基本扣除5000,其他各项扣除3000元,年终奖2万元。
如果不采用年终奖优惠,则全年应纳税所得额=7.2万+2万-6万-3.6万=-0.4万,不纳税。
如果采用年终奖优惠,则全年应纳税额=0+2万×3%=600元。
根据我国目前收入结构,中小城市有众多工薪群体恰好属于月薪几千,年终奖几万的群体,若错误适用政策,将导致额外纳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款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二是年终奖陷阱区间
根据目前年终奖计算方法,采用了和以前一样的不完全的速算扣除数,将导致在临界点附近的年终奖额外纳税,
根据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小王获得年终奖3.6万元,小李获得年终奖3.6001万元,小李比小王多1元。
则小王适用3%档次税率,应纳税额=1080元,实际到手34920元;
小李适用10%档次税率,应纳税额=3390.1元,实际到手32610.9元。
因为多发的1元,小李要多交2300多的个人所得税,非常不划算。
可归集其函数表达式为:
年终奖数值 实际到手数值
0-36000 a×0.97
36000-144000 a×0.9+210
144000-300000 a×0.8+1410
300000-420000 a×0.75+2660
420000-660000 a×0.7+4410
660000-960000 a×0.65+7160
>96000 a×055+15160
通过画图,得出其函数曲线为:
通过上图可以看出,在个税的几个临界点3.6万、14.4万、30万、42万、66万、96万附近均有曲线下折现象,即多发钱,但是实际到手额较少,通过计算可获得陷阱区间为:
陷阱区域 具体数值
3.6万元附近 36000-38567
14.4万元附近 14400-160500
30万元附近 300000-318333
42万元附近 420000-447500
66万元附近 660000-706539
96万元附近 960000-1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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