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此种银行借款的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8-10-22 15:56
标题:
此种银行借款的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我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实收资本0元,章程约定2016年12月31日之前到位,但是一直没有按照章程规定补齐,请问,2016年度我公司从银行借款的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
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bbs.xqtax.com.cn/)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