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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般纳税人欠税不分哪种计税方式产生,均可用留抵税额抵减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8-7-25 17:23     标题: 一般纳税人欠税不分哪种计税方式产生,均可用留抵税额抵减




来源:一叶税舟 作者:叶全华

发布时间:2018-07-25

  在昨天的文章中抛出了延伸问题的思考:对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形成的欠税是否可以使用增值税留抵税额进行抵减?今天来说说这个问题。

  首先,要说明一下,对于增值税欠税留抵之前写过文章,近期也与群友讨论过,也看了昨天他在公众号发的文章,感觉说得意犹未尽,也就写了这一随笔。

  对上述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不可以,一种认为可以。

  认为不可以的理由比较简单,就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中,根据规则,简易征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不得使用当期的进项税额抵减,即:一般计税方法下产生的留抵税额只能结转至下期抵扣;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当期需要缴纳。简单说,就是当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算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是相互相对独立的,只有都需要缴纳时才是合计,否则“桥归桥、路归路”。由此,推断出增值税欠税需要区分其来源,属于简易计税方法产生的,不得用留抵抵减。

  但是,笔者认为,当期简易产生的应纳税额与当期产生的一般计税产生的留抵不得混用,并不影响欠税使用留抵税额抵减的判断。笔者认为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产生的欠税同样可以用增值税留抵税额进行抵减,理由如下:

  1.国税发〔2004〕112号明确解决的是既有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问题,并没有区分欠税形成的来源。同时,第一条强调: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2.增值税纳税申报中虽然简易征税的应纳税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分别计算,但是汇总之后的当期应纳税额是两者的合计数,并不区分来源于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当然,对于一般计税方法下产生留抵税额,前面已经阐述,不予重复。

  从单个月看,如果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都产生应纳税额,如一叶公司某月简易计税方法产生应纳税额50万元、一般计税方法产生应纳税额50万元,合计应纳100万元,但是企业只有资金20万元,并缴纳了20万元,此时,税局收缴的是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100万元中的20万元,并不区分来源,也就是说欠税也不分计税方法了。

  3.从欠税形成过程来看,虽然单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产生的欠税一定要,也是可以区分简易方法与一般方法的。但是,从长期欠税看,如果中间企业发生了缴纳部分增值税欠税情形时,就会使得欠税变成滚动状态,结余的欠税就难以区分欠税形成的来源。

  4.欠税是纳税人对国家(姑且不论税收在地方于国家之间的归属)形成的债务;增值税留抵税额,本质上是国家对纳税人产生的债务,即纳税人的债权。欠税,不分来源,皆为债务,于同一对象的同一税种的债务相互抵消,从道理上来说,是应当的。(更深层次的不予谈论)

  5.上述分析的滚动发生下的情形,有人也许会说,那么我的欠税就是很明白是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税额,那么笔者认为,鉴于政策并不区分到那么细节,可以混合抵减,也就没有必要考虑其他的因素。另外一个最简单的道理:历史陈欠是N年之前形成的,税局系统已经多次更新,谁能够说当时的欠税是区分得出的?显然是不可能的。而那个检查后的查补增值税税额的抵减批复更是明显不分计税方法。

  综上,笔者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欠税不论形成过程,均使用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及其相应的滞纳金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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