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ONT size=3>
align=center><FONT color=#dd2222><b>国税发[2005]51号</b></FONT></P>
align=right><FONT color=#777777 size=4>2005-03-16国家税务总局</FONT></P>
align=left><FONT face="" size=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 国家税务局
align=center> <b>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b></P>
align=center><b>第一章 总 则</b></P>
> <b>第一条</b>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align=left><b> 第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b>
align=center><b>第三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b></P>
> <b>第八条</b> 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align=center><b>第四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b></P>
> <b>第十一条</b> 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以及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不得随意更改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审核配置、出口退税率文库以及接收的有关电子信息。
align=center><b>第五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b></P>
> <b>第十七条</b> 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政策、规定应及时予以公告,并加强对出口商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align=left><b> 章 违章处理
align=center><b>第七章 附 则</b></P>
> <b>第二十七条</b> 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bbs.xqtax.com.cn/) | Powered by Discuz! 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