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小微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八问(青岛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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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8-2-11 10:26
标题:
小微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八问(青岛地税)
来源:中惠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中惠会计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2-10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小微企业的条件:资产不超过(工业3000万/其他1000万,人数不超过(工业100人/其他80人)),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有什么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相关政策主要规定?
答: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按照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是怎么规定的?
答: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按照财税〔2014〕116号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财税〔2015〕63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支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有什么相关政策?
答: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6、有什么有关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政策?
答: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财税〔2016〕45号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7、购置有关专用设备,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8、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相关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执行相关政策。由于技术进步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按有关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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