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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2017]88号文快评:境外投资者以股息再投资可享受递延预提所得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7-12-29 14:34     标题: 财税[2017]88号文快评:境外投资者以股息再投资可享受递延预提所得税





来源:菜花来了 作者: 叶永青、Jessie

发布时间:2017-12-29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旨在吸引外资扩大在华投资,为境外投资者献上了“新年礼物”。我们以如下15个小问题作为起点,对通知进行初步解读。

1通知是空降的新年礼物吗?

不算是。早在今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旨在全面提升我国外商投资环境,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在其中的财税支持政策方面已明确指出:“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财税[2017]88号正是对这一政策的落地和细化。

2通知是免税还是递延纳税?

递延。财税[2017]88号第七条明确,当境外投资者实际收回投资时,需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以股权转让为例,境外投资者在退出时需就股转溢价缴纳预提所得税,并补缴分红再投资的递延税款。补缴是否还以分红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实操层面如何操作?还需进一步明确。

3境外投资者专指境外公司?个人、合伙、信托等其他形式的投资主体是否适用?

恐怕难以适用。财税[2017]88号第九条规定,“境外投资者”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在目前的法规框架内,境外个人、合伙、信托等其他投资主体恐怕难以适用递延纳税的优惠规定。考虑到境外公司法律形式和税收处理的多种形态,对于以公司为法律形式而“穿透”至股东征税的实体(例如美国的S型公司),以及以合伙为法律形式而需在合伙层面缴纳所得税的实体,是否适用通知呢?还待后续规则的进一步明确。

4被投资企业仅限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合伙是否适用?

恐怕难以适用。比如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合伙企业投资境内公司,境内公司向境内合伙企业分红,进而向境外投资者分红,是否可以适用通知?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境外投资者获取的是境内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分配,似乎无法适用;但考虑到我国合伙企业在税收上被“穿透”,考虑到交易延续性,以及财税[2017]88号全面鼓励外商再投资的宗旨,是否可以推定适用?同样有待后续规则的进一步明确。

5税收优惠范围仅限于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吗?

是的。财税[2017]88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从正面论述了享受优惠的再投资资金来源限于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第七条从反面说明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投资,需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从政策制定意图上,通知旨在“保存量并引增量“。因此凡涉及减少存量投资的交易行为,将无法适用优惠规定。适用同样“保存量“的逻辑,对于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公司股权可以适用优惠规定,而从关联方收购将无法适用。

6未分配利润仅限于2017年及以后产生的未分配利润吗?

不是。在同时出台的税政司答记者问第二个问题中明确回复,包括以前年度留存但尚未分配的收益。

7外国股东从A公司取得的分红,再投资B公司,可以适用吗?

可以,不限于对本公司的再投资。我们理解,财税[2017]88号旨在鼓励的是对华投资的全面增加,而非限于对利润分配企业投资的增加。

8那么什么叫“直接投资“,有哪些方式?

从投资方式方面,可以通过增资、股权转让(仅限第三方交易)、新设三种方式进行权益性再投资。为与新投资方式相匹配,也包括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为兜底条款。

另外,除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外,对上市公司的投资被排除在优惠政策外。这也与当前外商投资中国上市公司的总体政策保持一致。

9资金直接划转如何理解,如果因商业原因需要资金在第三方账户中转呢?

从资金划转方面,财税[2017]88号严格限制资金或实物等非现金支付的流转,即需要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的账户,不能经过第三方账户的周转。

虽然从监管上,可以理解这一严格的资金划转规定,但结合商业惯例似乎又有很多难以操作的地方,例如在并购交易中很常见的将现金先存入共管账户,再支付对价。若共管账户并未开具在被投资企业名下,是否可能无法适用通知的优惠政策?还待后续进一步明确。

10鼓励类项目如何界定?

财税[2017]88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鼓励类项目是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在税政司答记者问第4个问题提到了“从新兼从优“的适用原则: 1)通知适用2017年版本目录;2)如今后修订目录,以新目录为准;3)按照2017年目录属于鼓励类项目,今后修改若有所调整,不影响境外投资者继续享受该优惠政策。

未来可能扩展到限制类项目吗?恐怕很难。在《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即明确仅限于鼓励类的外商再投资项目,这也符合国家的产业布局和招商引资的政策方向。

11如果被投资企业后续进行重组呢?

财税[2017]88号第八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并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

12如何理解追溯适用?

适用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起。若已发生可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而未实际享受的,可以在缴纳税款三年内申请退税。

13有何程序性要求?

外国投资者应履行申报义务,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具体备案流程和文件要求还待后续进一步明确。

14有何法律后果?

财税[2017]88号第四条规定,若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通知的优惠适用条件,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15后续还会有哪些鼓励外资的财税政策?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提及的财税政策在可预期的一段时间内很可能陆续落地,其中:

1、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

已落地,《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

2、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

已落地,《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3、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研究出台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待后续出台相关文件

4、鼓励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设立地区总部

待后续各省出台相关文件

5、促进外资向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转移

待后续出台相关文件

6、支持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

待后续出台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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