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折后价!膨胀价!定金价!这些促销方式该怎么纳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7-11-16 10:40     标题: 折后价!膨胀价!定金价!这些促销方式该怎么纳税?




来源:厦门国税 作者:厦门国税

发布时间:2017-11-14


声势浩大的“双十一”大战

商家使出浑身解数要让你剁手,

你,和你的钱包还好吗?

第一阶段:商品预售!订订订!‍

商品预售,通俗的来说就是商家先预收你部分货款,代表着你就是抢先把这个商品预订下来了呢!商家许诺你只要在双十一那天付完余款,就立即把商品发出来啦!而商家也是在实际发出商品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而不是在收到预收款时就确认哦。当然,如果你买的是飞机、轮船等大家伙那可就另有规定咯。

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增值税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第二阶段:商品打折!抢抢抢!

销售折扣

  案例:

  假设某商家将原价为30000的镇店之宝,双十一折后价仅售998(不含税)。那么商家可按照折后价998(不含税)来计算确认商品的销售收入。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但要注意了!若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与折扣额需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买一送一

  案例:

  假设某商家开展促销后动,双十一期间顾客购买价值998元(不含税)的甲商品,将获赠价值499元(不含税)的乙商品,那么企业所得税上应该如何确认收入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因此,商家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的比例来进行分摊,分别确认两件商品的销售收入:

  甲商品收入:998/(998+499)*998=665.33元

    乙商品收入:998/(998+499)*499=332.67元

第三阶段:跨境海淘!等等等!

近年来,海淘用户大幅度增长,跨境电商发展势头绝对是杠杠的!跨境电商进出口已经成为我国外贸发展新的增长点!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要征什么税?

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提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并且对个人交易限值进行了规定。

  单次交易限值:人民币2000元

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人民币20000元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纳税义务人和完税价格:

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第四阶段:有问题了!退退退!

案例1:

我收到了几个包裹,满心欢喜地打开,结果却不如人意。毛衣勾了点丝,裤子质量太差。还好还好,联系了卖家,毛衣给了破损补偿,裤子申请退货退款,这其中又有什么知识点呢?

·销售折让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

·销售退回

  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案例2:

我的商品是海淘来的,但我对它很不满意,要退货了,那可以申请退税吗?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图片附件: 1-1G1140UQ2105.jpg (2017-11-16 10:40, 39.18 KB) / 该附件被下载次数 103
http://bbs.xqtax.com.cn/attachment.php?aid=39612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bbs.xqtax.com.cn/)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