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电子发票”及打印件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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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7-11-14 10:12
标题:
“电子发票”及打印件的法律效力
来源:税海涛声 作者: 段文涛
发布时间:2017-11-14
网友提问1:我买了一份保险,却打了一张电子复印发票给我,我可要求保险公司开正式的发票吗?
网友提问2:我缴话费时,不开发票给我,说会将电子发票寄到我的邮箱,我如何到单位报账呢?
税海涛声 解答:电子发票网上应用,作为上海自贸区创新税收服务10项措施之一,先是于2014年在上海自贸区开始试行,后推行至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
为了满足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近年来重点在电商、电信、金融、快递、公用事业等有特殊需求的纳税人中推行使用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相关开具规定 :
一、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购买方向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打印服务。对于拒绝提供免费打印服务或者纸质发票的,主管国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纳税人自建为主,也可由第三方建设提供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由于对打印电子发票,并未规定非要彩色打印机打印(也不可能设定这样的条件),因此,使用黑白打印机打印出来的电子发票看上去与复印发票(发票复印件)没有太多区别(第一个提问者就以为是“电子复印发票”)。
其实,只要是真实的电子普通发票(含打印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使用电子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消费者如果对拿到的电子发票有疑问,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各省国税局网站,查询真伪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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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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