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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无偿使用房产相关的税务和关联交易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7-9-27 14:07     标题: 无偿使用房产相关的税务和关联交易问题



(参考资料)

王华伟 律师证|  2009年03月18日

无偿使用房产相关的税务和关联交易问题

    子公司无偿使用母公司的房屋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呢?    全资子公司无偿使用母公司的房屋是否属于关联方交易,母公司是否应该按公允价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这个问题所述业务,主要涉及三个税种:营业税、房产税及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母公司使用子公司房产,在营业税方面将面临被税务机关进行调整的风险。  

     2、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母公司无租使用子公司的,仍应由母公司代子公司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分属于不同的法人主体,而且属于关联方,应按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房租,无租金使用将面临被税务机关调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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