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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7-6-7 17:28     标题: “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南精赞

发布时间:2017-06-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公告)的发布,使众多纳税人纠结不已,担心无法保证每一张发票上都能填写上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担心如此便产生了很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担心因此给企业造成税收成本的增加,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其实,细心的财务人员可能已经发现,文件仅仅是对发票的开具方和索取各强调了一个问题而已,甚至都不能算是新规定。

  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在财务人员眼里,取得的发票分两类,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其他发票。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本文不讨论。这里重点讨论与公告规定相关的第二类发票。

  上面分类中的“其他发票”是否等同于公告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格式与增值税专用发相似度很高,均有对应的“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但该发票名称明示为“xx增值税普通发票”。

  2、全国普通发票:除了特殊行业,根据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方案,目前票种设置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将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发票名称为“××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具体使用的票种和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其中:

  (一)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和卷式发票两种。平推式发票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及网络开票的纳税人,卷式发票适用于使用税控装置和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的纳税人。

  (二)通用手工发票及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暂时不具备或不能使用计算机及网络、税控装置和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的纳税人。

  使用自开票软件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需将开票软件名称和软件说明按有关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通过上面的分类可以看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包括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与通用的普通发票及其他特殊行业发票,普通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公告仅是强调企业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要求

  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对照发票分类,对网络热炒的“定额发票是否也要填列纳税人识别号?出租车索取普通发票如何实现填列纳税人识别号?坐高铁、坐飞机,索取普通发票也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实际操作存在难度”等问题,相信大家心里已经有了答案。

  困扰大家的停车定额发票、手工发票、出租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是普通发票,但不是公告里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本就不适用公告规定。何况,细心的朋友可能也早注意到,这些发票上是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想填也填不上。

  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不是新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八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细读《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总发〔2016〕75号的规定,可以发现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这项要求,实在不能算是一项新规定,“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有效栏次,理论上说,发票上的有效栏次均应填写,而不只是“纳税人识别号”。税总发〔2016〕75号中,仅排除了个人消费者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提供相关栏次信息,而未提及企业。有的地区的税务机关在公告之前就已经在规范企业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栏次空白问题了。此次公告将增值税普通发票中“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这一最重要的信息栏次,从理论变为强制规定,无疑将使发票这一涉税凭证的取得、开具更严肃、更规范。

  积极应对公告规定,减少涉税风险

  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强调,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就象买飞机火车票需要提供身份证号一样,取得、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提供“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并不象大家想象得那么可怕。要让企业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成为标准动作,建议企业把发票信息制成一个正式的小卡片,或者将自己的纳税人识别号制成一个二维码,然后大家存在手机里,索取发票时,对方扫一扫就可以录入。

  对于公告中未强制规定的其他栏次,建议大家条件允许时,也按规定填写齐全,形成良好的职业习惯,进而有效提高法规的遵循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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