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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2017】37号文评点:农产品抵扣有笑有哭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7-5-4 14:58     标题: 财税【2017】37号文评点:农产品抵扣有笑有哭





来源:蓝敏说税 作者:蓝敏

发布时间:2017-05-04

有人说财税【2017】37号文简并税率文件全是利好,老夫不敢苟同。
增值税税率不仅关系到征税,还关系到抵扣。简并税率13%变11%,一定会有喜的因素、有忧的因素。
对于这个财税【2017】37号文具体的解读以后有空再写,仅就37号文带来的重大变化,点评三点。

第一,减2%,影响没想像的大
13%→11%,这自然是大变化,降了两个点。

13%税率的产品,许多集中在农产品、居民生活品这两大领域。居于流通领域的最终环节。

对于流通最终环节来说,消费者不需要抵扣进项,所以税率自然越低越好。税率下降后,如果含税价下降,则百姓得实惠;如果含税价不降,则企业得实惠。但由于存在很多的免税,比如居民供暖,税率变化影响没有想像的大。

反之,对于应用于非最终环节的上述货物来说,比如工商业供暖,税率下降甚至可能导致成本上升。把供热企业的账与用热企业的账打在一起算,税负是没有任何变化的,只是价格上的零和博弈。

第二,农产品抵扣的利好
我认为,37号文对农产品抵扣的调整,比税率简并影响还要大,而且大得多。这个文件叫调整农产品抵扣政策,可能更名副其实。
农产品抵扣,当前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农产品收购发票,免税,抵价格×13%。(仅针对个人)
2、 合作社自产品发票,免税,抵价格×13%。
3、 增值税专用发票。征13%,抵13%,抵发票上的金额。
4、 增值税专用发票,征3%,抵3%,抵发票上的金额。
5、 增值税普通发票,征3%,抵价税合计×13%。
6、 免税普通发票,免税,不能抵扣

当前农产品抵扣存在最大问题是:因为免税无法开专票,农产品生产中的一般纳税人,如果享受了免税,就开不出可以抵扣的发票,这会导致许多情况下,免税优惠形同虚设。(小规模可以选择交税,开3%普票)

比如,一家家禽宰杀企业,其销售的白条鸭算自产农产品,免税。但这样一来,客户买过去做红油香酥鸭时,就没有进项可抵了,所以深加工后增值税会一并被征回来。当客户是一般纳税人时,这样的免税形同虚设。很多时候还不如选择放弃免税。

37号文重新定义了可以抵扣的“销售发票”为:“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这样,一般纳税人农产品生产企业,就可以在享受免税的同时,让客户抵扣进项了。

他们可以弹冠相庆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抵扣导致成本下降了。

总结一下,按37号文规定,农产品抵扣的方式有所变化,大家要注意。

7月1日后,按37号文,农产品抵扣变成以下情况,与之前相比,加粗字体为变化点:
1、 农产品收购发票,免税,抵价格×13%。(仅针对个人)
2、 合作社自产品发票,免税,抵价格×13%。
3、 增值税专用发票。征11%,抵11%,抵发票上的金额。
4、 增值税专用发票,征3%,抵价税合计×11%。
5、 增值税普通发票,征3%,不能抵扣
6、 免税普通发票,生产免税,抵价格×11%
7、 免税普通发票,流通免税,不能抵扣

可以看到,除了税率之外,变化主要有两个:
1、 小规模纳税人以前开3%普票才能计算抵扣13%,开3%专票只能抵扣票面的税金。现在,开的3%普票不能抵扣了,而开的3%专票,可以计算抵扣,抵价税合计的11%。
所以,小规模纳税人未来只能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这当然会更麻烦。一定要记清楚,不然开了普票不能抵扣客户就不干了。

2、 自产农产品免税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了。

第三,农产品抵扣双轨制的利空
一般人理解简并税率会导致税负下降,实际上,农产品抵扣方面会导致税负上升,原因在于税率下降。37文对农产品抵扣的税率采取了双轨制,按农产品的用途,抵扣被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为:农产品用于生产17%税率的货物。
国务院的表述为: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37号文的规定为: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二者基本一致,但37号文更精确,针对产品不针对企业。
即,只要所购的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加工17%税率的货物,包含但不限于深加工企业,都可以“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什么叫“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这样的表述出现在税收文件里,还是少见的,我猜是:继续按《条例》规定的方式扣除,核心是:其计算扣除率依然是13%。其它都一样。他们当然不利空。
所以,13%税率并没有消失,而是以计算扣除率的方式,继续赖在增值税之中。

第二类为:农产品用于生产其它货物或者服务。
对于这类企业,简并税率面前只有哭的份,因为增值税税负上升了。
它们的计算扣除率为11%,相比之前的13%,下降了两个点。尤其是从农业生产者个人、小规模纳税人商贩处购入的农产品,增值税税负铁定上升。

举餐饮业为例:
餐馆购入农产品,用于提供餐饮服务,所以其属于第二类企业,计算扣除率为11%。
7月1日之前,餐馆向菜贩采购10,300元的蔬菜,菜贩交300元增值税开普票,餐馆可以抵扣10,300×13%=1,339元进项,这批蔬菜的成本为10,300-1,339=8,961元。

7月1日之后,按37号文执行,还是向菜贩采购10,300元的菜,菜贩依然交300元增值税代开专票,37号文对小规模菜贩无影响,但餐馆只能抵扣10,300×11%=1,133元进项,这批蔬菜的成本为10,300-1,133=9,167元。比7月1日前贵了206元。并且还要多交约20.6元的城建和教附。

形象说,对餐馆来说,7月1日之后,1万元菜的成本上升226元。多乎哉?

其它各类服务业、建筑业、运输业、房地产业,也可能或多或少会采购农产品,对他们来说,简并税率后,采购农产品抵扣时,税负都有所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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