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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理解“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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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7-5-4 14:42
标题:
如何准确理解“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当月”
2017-05-02 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作者:唐德发
近日,有纳税人咨询,企业发生不动产在建工程支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法规规定分两年抵扣进项税额,但对第一年什么时间开始抵扣,第二年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把握不准,笔者从法规和实务角度作出以下分析。
法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第四条第(二)款规定,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法规规定看似非常清楚,即企业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动产的固定资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要分2年扣除,第一年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抵扣60%,第二年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剩余40%部分。但是公告并未对“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作出具体的解释,那么如何准确理解“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当月”是抵扣进项税额的关键。
在实务工作中,“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当月”有以下3种理解方式:
1.为开具扣税凭证的当月
开具扣税凭证的当月,就是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开具日期当月,以该日期作为“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当月,便于计算,且如果抵扣凭证接受方(以下均简称纳税人)在扣税凭证开具的当月同时取得,并按规定在当月认证申报抵扣,则按照扣税凭证开具的当月为起点符合规定。但是,实际经营中经常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收到扣税凭证,纳税人在收到抵扣凭证时,离扣税凭证开具日期已过去一个月或者数月,如果此时仍按照抵扣凭证开具日期为起点计算,不符合规定。
2.为纳税人实际拿到扣税凭证的当月
以纳税人实际拿到扣税凭证的当月计算,似乎更符合15号公告规定的“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规定。但是实务中,纳税人实际拿到抵扣凭证的时间,不易确定。内部管理较为规范的大型企业,票据均存在一个传递流程,抵扣凭证首先拿到的不是财务部门,而是业务人员,此时是以财务部门拿到的时间为准,还是只要业务人员拿到就开始计算?因此按照纳税人实际拿到的当月计算,在实务中无法操作,税务机关也无法监管纳税人实际拿到扣税凭证的日期。
3.为纳税人认证申报抵扣的当月
以纳税人认证申报抵扣的当月计算,一是纳税人只有认证申报后,当期方可抵扣第一年的60%;二是纳税人申报抵扣后,在申报系统中很容易查询记录,便于纳税人在第13个月准确抵扣剩余40%待抵扣进项税额,也便于税务机关监管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情况。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第3种理解方式更有利于实务操作,更符合法规本意,应以纳税人认证申报抵扣的当月作为“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
(作者单位:山东威德税务咨询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褚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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