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关于营改增“境内”的理解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7-4-21 17:16     标题: 关于营改增“境内”的理解




来源: black王建军

发布时间:2017-04-2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属人原则优先】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属地原则优先】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属地原则优先】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53号公告,见下)
【属人原则例外情况】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个人】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总局解读:

一、关于境内销售服务的判定原则
    (一)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即属人原则。
也就是说,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无论服务购买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还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无论服务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来说,其销售的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内发生的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例如:境外某一工程公司到境内给境内某单位提供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例如:境外一咨询公司与境内某一公司签订咨询合同,就这家境内公司开拓境内、境外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并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境外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发生,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例如,美国一咨询公司为德国一公司提供咨询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例如,境内个人出境旅游时的餐饮、住宿服务。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例如,境外汽车租赁公司向赴境外旅游的中国居民出租小汽车供其在境外自驾游。
4.国家税务总局(2016)53号公告列示的四种情形。

    (四)境内租赁不动产的判定原则
    只要所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无论出租方是否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无论承租方是否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均属于在境内租赁不动产。例如,英国一公司将其拥有的我国境内一处办公楼出租给韩国一公司。
   【属地原则优先】

    二、关于境内销售无形资产的判定原则
    (一)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无形资产(不含自然资源使用权)属于在境内销售无形资产,即属人原则。
也就是说,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无形资产(不含自然资源使用权),无论购买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还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无论无形资产是否在境内使用,都属于在境内销售无形资产。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不含自然资源使用权),属于在境内销售无形资产。
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来说,其销售的无形资产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属于在境内销售无形资产,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内使用的无形资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无形资产。例如:境外 A 公司向境内 B 公司转让 A 公司在境内的连锁经营权。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无形资产。例如:境外 C 公司向境内 D 公司转让一项专利技术,该技术同时用于 D 公司在境内和境外的生产线。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无形资产(不含自然资源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无形资产,不缴纳增值税: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无形资产(不含自然资源使用权)。例如,美国一公司向德国一公司转让一项非专利技术。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例如,境外 E 公司向境内 F 公司转让一项专用于F 公司所属印度子公司在印度生产线上的专利技术。

    (四)境内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判定原则只要所销售的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无论销售方或购买方是否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均属于在境内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例如,法国一公司将其拥有的我国境内一处矿产的探矿权转让给一家境内公司。
   【属地原则】

    三、关于境内销售不动产的判定原则
只要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无论销售方或购买方是否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均属于在境内销售不动产。例如,意大利一公司将其在深圳拥有的一处办公楼销售给另一家意大利公司。
【属地原则】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bbs.xqtax.com.cn/)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