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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科技型中小企业:密切关注新政 用足用好优惠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7-3-10 16:54     标题: 科技型中小企业:密切关注新政 用足用好优惠




2017-03-10       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作者:王进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企业将来执行政策时,应注意政策适用范围正确操作。
  
  弄清政策适用范围
  
  按现行有关政策,所谓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
  
  界定这一主体,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
  
  ——就企业规模而言,不能是大型企业。
  
  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依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而税法上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界定的标准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
  
  二者存在差异,因此,关于“中小企业”的标准有待后续明确。
  
  ——就企业性质而言,只能是中小企业中的科技型企业。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准,此前部分省市专门出台了相关细则。
  
  比如: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将工业中小企业标准确定为: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下。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中将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分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其中:申请认定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在天津市境内注册的中小企业(企业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下)。
  
  (2)具有一定的专职科技人员。
  
  (3)具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或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或其他专有技术等。
  
  (4)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和科技创新活动。
  
  (5)具有经由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和服务。
  
  申请认定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已经是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认定证书为准)。
  
  (2)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并且企业年均增长在20%以上。
  
  (3)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要有处于有效期内的专利),并且企业通过这些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提供产品和服务。
  
  (4)企业在细分行业内居于全国前十名。
  
  可以预见,下一阶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该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商讨确定享受此轮税收优惠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纳税人执行。而这些认定标准与财税〔2015〕119号文件及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中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可能口径不完全一致。这也很好理解,因为一个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的待遇,一个是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待遇,认定标准不一致是很正常的。
  
  政策实惠看得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后,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在盈利能力和研发投入力度不变的情况下,得到的实惠有多大?一个案例可说明。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2016年度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当年研发费用支出合计为100万元,且费用化已经全部抵减了利润额,假设没有其他调整事项,则按照2016年度现行税收政策,在计算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200-100×50%=150万元,若该企业同时也是高新技术企业,则应纳所得税额=150万元×15%=22.5万元;若是一般企业,则应纳所得税额=150万元×25%=37.5万元。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优惠政策施行后,同样的企业规模,沿用上例条件均不变,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200-100万元×75%=125万元,若是高新技术企业,则应纳所得税额=125万元×15%=18.75万元;若是一般企业,则应纳所得税额=125万元×25%=31.25万元。
  
  这样算下来,即使企业税前利润总额不变,但随着新政出台,企业税后净利润大幅增加,结构性减税成效明显。
  
  若干事项需注意
  
  在税收新政执行过程中,企业应该注意:
  
  ◎企业主体是否满足新政规定的条件,若不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范畴,就不能按照新政享受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待遇。
  
  ◎企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设置相应的辅助账簿,企业会计核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与税法规定的扣除范围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会计核算内容和范围广泛,超过税法规定扣除基数的情形,若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以税法规定为准重新确认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基数,避免扩大扣除基数多计算加计扣除额,少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除中型科技型企业外,小型微利科技型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提高比例税收优惠与减低税率优惠的叠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按政策规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但可以享受国家有关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就是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适用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有所区别,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要按照新政及税务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涉税资料的申报和备案工作,按照税法规定保存好备查资料,便于主管税务部门后续管理和核查。
  
  总之,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密切关注即将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既要注重实体性政策规定,也要注意程序性要求,这样才能用好用足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让国家的利民举措落到实处,真正实现国家进行结构性减税的初衷。
  
  (作者: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


(责任编辑:褚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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