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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就旅行社业“营改增”反映集中的问题所进行的答复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6-11-7 10:35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就旅行社业“营改增”反映集中的问题所进行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中国旅行社协会

2016-11-05


背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旅行社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调研,10月14日我会组织会员代表参加了由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组织的旅行社行业“营改增”座谈会。

今年5月,“营改增”在全国各行业全面推开。在“营改增”改革全面推行前后,我会曾多次调研,积极收集整理旅行社企业对于“营改增”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并致函相关财税管理部门,反映企业诉求。

在座谈会上,我会会员集中反映了“营改增”以来旅行社行业在实际操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着重提出了需要税务部门解决的普遍性问题,如“各地政策口径不一致问题”、“旅游服务实际可扣除项目问题”、“旅行社先缴增值税后提供旅游服务问题”、“税务征管设计问题”、“出境免税政策问题”和“税会差异问题”等。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增值税处相关负责领导参加了座谈会,并与各参会企业代表深入交流,记录并解答了我会会员代表反映的相关问题,有效的解决了旅行社企业在执行“营改增”过程中所遇到的难点和痛点。

此次的“营改增”税制改革是国家财税改革的重中之重,被认为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最深刻的一次财税改革,与企业利益息息相关,意义深远。我会将持续关注此次改革对旅行社行业带来的影响,积极收集整理会员单位就“营改增”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根据改革对旅行社企业的影响情况,通过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搭建起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就旅行社业“营改增”反映集中的问题所进行的答复

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旅行社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调研,我会组织会员代表参加了由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组织的旅行社行业“营改增”座谈会。座谈会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增值税处就旅行社行业在“营改增”过程中集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答复,现归纳梳理如下:

(一)各地 政策口径不一致,引致纳税人无所适从

第一,针对旅游服务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业务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各地政策口径不尽一致。北京市、广州市、中山市等地规定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开具两张发票,不使用“差额开票”功能。而新疆、四川、内蒙、浙江等地则规定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地政策不一致,而规模较大的旅行社一般在全国各地都有分支机构,导致纳税人无所适从。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选择差额征税政策的业务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两张发票: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非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即可,两种方式均不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协会下一步可以收集、汇总目前仍采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的地区有哪些,由总局货劳司增值税处协调,通过电话形式与这些地区沟通,这种沟通方式比文件形式效率更高。出文件的周期较长,由总局传达给地方需要时间,地方对文件的传达和执行也需要时间。该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第二,针对旅行社个别业务的归类问题,各地政策口径也不尽一致。伴随着自由行的大力发展,各类单项委托业务越来越多。有些地方规定单项委托业务应列入“经纪代理业务”,而福建、湖北等地则指出这些单项委托业务属于为旅游者组织安排交通、住宿服务,应按“旅游服务”征收增值税。这两类政策口径的分歧是明显的,而如果将单项委托业务列入“经纪代理业务”,在旅行社实际业务中难以操作,也不利于旅游服务业的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由于现行旅游服务的增值税制度基本是由原来营业税制度平移过来的,而自由行等各类单项委托业务也是近些年才大力发展起来,现行增值税政策在这方面确实有待完善。关于这个问题总局目前也正在研究,总局认为这些各类单项委托业务相当于是服务的转售,这种服务的转售现在增值税还没有相关概念,这是比较新的一个领域。总局下一步会进行研究,尽量让中间商能够有合法的抵扣权。

(二)旅游服务实际可扣除项目遭遇诸多难题

虽然旅游服务平移原营业税差额扣除的政策,在可扣除项目中还增加了“签证费”,然而旅行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困难重重,其中尤以飞机票、火车票问题反映最为强烈。

一是飞机票的购票方退票无法取得有效票据问题非常突出。一方面,如果购票方退机票,航空公司要求先退行程单后办理退票手续,即收回整张团体行程单,造成整个团的机票失去有效票据。另一方面,国内航空公司退票需要收取退票费及手续费,但对收取的相关费用不提供有效票据。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航空公司退票业务的性质界定问题目前政策还没有明确,总局准备在近期发的政策文件里再次界定,包括退票费、赔偿金、违约金等收入,总局争取在本次文件中进一步明确。

二是仍然有相当多地方要求取得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才能差额抵减。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很难收齐全部票据原件,导致增值税税额增加。目前山东省明确允许以上述交通费发票复印件(购买方签字确认)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所得税税前列支,所得税税前列支并没有说必须用发票列支。从这个意义上说,建议企业把12306的订票记录,配合企业的支付记录等凭证,共同组成一套完整的材料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即可进行抵扣,并非全部需要原件。

(三)旅行社先交增值税后提供旅游服务成“常态”

第一,旅游服务大部分是先收款后提供服务,跨度期长,部分地方为了征管便利,规定旅行社与旅游服务购买方签订合同并收到款项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并不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关于先收款后提供服务,即收款当时提供发票,总局政策层面认为应该以服务的提供为前提。但目前中国以票控税和信息管税的背景下,“一窗式”比对要求申报金额要比开票金额大,存在技术上的障碍,这个理念应该逐步地变,但打破这个障碍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四)纳税人遵从成本有所增加,征管设计有改进的空间

一方面,增值税对企业的发票管理、业务核算、纳税管理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纳税人遵从成本有所增加。另一方面,部分征管制度设计尚不尽如人意。增值税发票管理“三流合一”的要求对部分业务产生影响。例如部分地方规定,旅行社向酒店付款,那么酒店发票只能开给旅行社而不能以客户单位为开票抬头;许多旅客以个人名义报团,发票又需要开具公司抬头,旅行社极易不符合“三流合一”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纳税人遵从成本有所增加是正常的,因为现在增值税管理比营业税要严格,从总局了解的情况,国税局的管理比地税局要严格规范一些,政策制定比较统一。地税局各地之间差异比较大,地方性的政策也比较多。

“三流合一”是1995年国税发192号文件,那个文件的其他条款全都废止了,就留了这一条。到现在已有二十多年,现在形势的发展无论是支付手段,还是发票监管,都是电子抵账,已经很强大了。当时都是手开票,拿手写的专用发票,那个情况下税务局需要看是否三流合一,但是现在该条款管的范围还仅限于货物和运输服务。营改增的服务领域不适用该条规定。关于该条款总局会再评估一下,如果觉得它存在已经没有意义的话,今后有可能会取消。

(五)出境免税政策有待进一步落地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旅游服务出境免税需要进行备案并提供跨境服务合同、购买方出具的具有购买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由购买方单位盖章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等资料。但实际操作中,旅行社大多面对的是散客,将旅行社与个人签订的旅游合同逐份备案显然不现实,且个人客户也无法提供符合税务要求的书面证明,出境免税政策需要更具可操作性的落地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关于出境免税问题,确定出境旅游业务适用29号公告中关于出境免税的规定,免税范围为自组散客团和自组包团业务,免税方式为一团一备案。总局希望下一步和协会一起梳理全国出境旅游免税实施的情况,充分发挥协会会员单位自身网点多的优势,分析哪些省市目前做的比较好,对如何更加科学、简便的管理出境旅游免税政策多提一些建议,共同的把这个事情处理好。总局承认目前管理比较严,要求东西比较多,有的有必要,有的可能没有意义,下一步再逐步地简化。但是不得不承认服务业的跨境免税确实是比货物的管理难度更大,总局也很担心。因为海关对货物部分管理已经很严格了,但每年还是有许多骗税事件的发生。服务领域更不敢一开始就撒手不管,因为服务比货物更难管,这也是“营改增”下一步的重点工作。

总体来说,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增值税处相关负责领导有效地解答了旅行社企业在执行“营改增”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惑。有部分待解决的问题,后续协会将会与总局货劳司保持密切沟通,持续关注相关问题的解决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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