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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注:一起典型的企业间通过低价关联交易逃税案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6-11-3 15:24     标题: 关注:一起典型的企业间通过低价关联交易逃税案




2016-11-03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长庆 刘胜利 郑国勇   

 检查人员核查A公司账目时发现,该公司检查年度低价对外销售了大量玉米。企业为何大卖“赔钱”玉米?反常销售行为背后有无秘密?检查人员深入调查找到了答案。
  
  近日,大连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在对大连市A粮食有限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账目中有大笔“赔本”玉米销售业务。检查人员追根溯源,通过第三方企业查证锁定了该公司向关联企业低价销售玉米,逃避纳税的证据。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0余万元,弥补亏损590万元,补征增值税、所得税及滞纳金共180万元的处理决定。
  
  连亏企业疑点浮现
  
  大连A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主要从事谷物、豆及薯类批发业务,公司股东为广东B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B集团)。
  
  检查人员使用征管软件对A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时发现,该企业2012年~2014年连续3年增值税税负在0.3%左右,与同行业企业相比税负偏低,且连续3年毛利率为负数,这一反常情况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检查人员带着疑问到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了解到A公司主要从事购销玉米业务。对于检查人员提出的疑问,企业财务人员解释称,前几年由于市场行情不好,为了回收资金,企业只能低价销售玉米,导致收入和成本“倒挂”,因此企业之前几年没有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检查人员决定从购销明细入手,调查了解企业真实经营情况。但企业人员提供的账簿中,库存商品及销售收入都为汇总记录,且只有金额没有数量,很难从中了解到该企业实际采购和销售明细数据。为此,检查人员按照相关程序,调取了该企业大量进货、销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并逐一进行了拍照和取证。
  
  借助申报系统数据,检查人员将企业的增值税认证和增值税留抵数据导出制作成表格,再将拍照取得的企业经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中的单位名称、凭证号、数量、单价等信息逐一录入该表,使税务机关掌握的数据与企业数据相互对应,形成了完整的企业“库存商品明细账”和“销售收入明细账”。
  
  检查人员利用数据分析工具对A公司“库存商品明细账”和“销售收入明细账”中的数据进行了比对和分析,发现从整体上看,企业2012年玉米购进的平均单价为2087元/吨,销售单价2081元/吨,销售平均单价低于进货平均单价6元/吨。检查人员又对检查年度企业每月的每笔业务数据进行精细比对,发现2012年6月和10月两个月期间,该企业销售数据明显异常,玉米销售价格比其他月份每吨低了几十元甚至上百元,属于“大赔特赔”业务。
  
  这两个月A公司玉米售价为何格外低?企业的玉米都卖给了谁?
  
  价格核定解开秘密
  
  对于2012年6月和10月企业大幅度赔本销售玉米,企业人员解释称,当年6月至11月发生禽流感,市场中玉米饲料价格因此相比以往大幅走低。但检查人员通过网络等渠道查询发现,当年这一时段并无禽流感发生。
  
  检查人员调阅了2012年~2014年A公司全部购进和销售合同,并将其中相关数据信息与该企业2012年“销售收入明细账”仔细比对,发现A公司2012年6月和10月的低价玉米全部销售给了与B集团相关的企业。通过调查B集团股权和投资情况,检查人员确认,低价购买A公司玉米的企业归属广东B集团控制,与A公司为同一集团控制下的关联企业。
  
  检查人员认为,2012年并无企业人员所说大规模禽流感发生,从当年的市场价格来看,A企业6月和10月玉米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因此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确认同期市场销售价格,核定A公司销售额。
  
  由于A公司同时期将玉米全部销售给了关联公司,企业没有非关联方销售行为,无法确定非关联方销售价格,如何公允确认同期市场销售价格,就成为核定A公司销售额的关键问题。
  
  为此,检查人员提出,可参照玉米网交易平台价格,或玉米期货价格确定同时期玉米市场交易价,但A公司人员并不认可。企业人员认为,玉米网和期货价格只是参考价,不代表真正的市场成交价。
  
  检查人员了解到,广东B集团是一家上市公司,每年玉米采购数量为500万吨左右。检查人员认为,如此巨大的采购量,除A公司外大连一定还有其他企业向B集团供货,这些企业的销售价格应可作为可比非受控价格,用于核定A公司实际销售额。企业人员认可了这一方案。
  
  检查人员通过外围调查找到了4家与B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有玉米购销往来业务的企业。经过协查取证,取得了其中C公司的销售数据:2012年6月,C公司销售给B集团各关联公司玉米的销售价格为2400元/吨;2012年10月的销售价格为2380元/吨。
  
  分析相关合同条款后,检查人员发现大连A公司与广东B集团各关联公司销售合同的价格是北方港口价,而C公司销售合同的价格是南方港口价,去掉C公司南方港口价中的海运费和港杂费91元/吨,检查人员最终确定C公司2012年6月、10月玉米销售价格分别为2309元/吨和2289元/吨。
  
  以这一同时期企业非受控交易价格为参照,大连A公司2012年6月以2101元/吨、10月以2200元/吨销售玉米,其价格比正常情况下低了208元/吨和89元/吨。
  
  面对检查人员提供的详细数据,A公司人员最终承认了通过向关联企业低价销售玉米逃避缴纳税款的事实。大连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依法补征了税款。
  
  点评:
  
  大胆设想,小心求证
  
  大连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局长 孔庆伟
  
  本案是一例典型的企业间通过低价关联交易逃避纳税案件。
  
  本案的成功查办,得益于检查人员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善于应用数据和第三方信息,以及随机应变、灵活机动的工作方法。
  
  本案中,根据疑点指标线索赴企业实地调查的检查人员,并没有因为企业表面账目信息与企业人员解释一致而放松警惕,而是通过仔细采集企业库存、销售数据,利用软件工具详细比对分析企业检查年度购销信息,最终发现了企业低价向关联企业销售玉米的蛛丝马迹。
  
  本案违法事实确认的关键一步,在于确定涉案企业采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关联企业销售产品,同期市场非受控产品销售价格的确定成为重点。在公共交易平台销售价格涉案企业不认可的情况下,检查人员大胆设想,转换思路,及时外调,寻找同期为涉案企业上级集团公司供货的第三方企业售价作为比照价格,以此确定涉案企业真实销售额,使涉案企业面对检查人员提供的证据,心服口服,无话可说,最终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
  
  近年来,企业间的关联交易逐渐增多,通过关联交易逃避纳税的手段也更为隐蔽,这对于检查人员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的查办为检查人员查办低价关联交易逃避纳税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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