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企业乱设“往来账户”,税务风险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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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6-10-24 16:40
标题:
企业乱设“往来账户”,税务风险巨大
(2016-10-24 16:12:12)
编者按:往来帐户是单位在发生经济业务往来时,相互之间发生的预付、多付、未付、少付的货币资金,在财务会计核算申的科目主要以应付货款、其他应付款、应收货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预收款等表现形式。部分企业乱用“往来账户”,引发一些列的税务风险,本期华税予以解读。
在现实中,一些企业利用上述往来账户进行调节利润、抽逃资本、虚假出资,或者列支高管年薪支出、为朋友,出租、出借账户套取现金、无票灰色支出、私设小金库等。往来账背后的业务实质不同,潜在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也不同,以下重点解读利用往来账进行调节利润面临的税务风险。
一、偷逃税的风险
如果是应确认而没有确认的收入,并且按照税法规定,已经产生纳税义务,就会面临潜在的偷逃税以及滞纳金的风险,涉及的主要税种为所得税和增值税。
比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再比如,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当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实现一笔业务收入后,并且符合上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条件,就已经产生了相应的纳税义务,需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纳税申报规程进行申报纳税,否则就会涉嫌偷逃税的法律风险。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上述规定,利用往来账调节利润的做法,涉嫌触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需要引起企业高度的关注。
二、税负增加的风险
现实中,部分企业的往来账长期挂账,如果涉及到无法收回款项,没有及时进行坏账处理并进行资产损失扣除,会增加会计年度的实际税负。
以投资业务为例,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可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提供或留存相应的证据,根据25号文的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其中,需要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要求,对于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同时,根据25号文的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三、总结与建议
现实中,企业在往来账的使用中还存在各种各样的情形,华税建议应根据其真实的业务实质,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要求调整会计分录,规范税务管理,特别是要严格控制偷逃税等前述税务法律风险。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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