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几种方法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6-10-24 10:23     标题: 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几种方法




2016-10-24      
来源:中国税务报客户端      
作者:杜文华 袁步玲

  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是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不得抵扣情形的,需要做转出进项税额,而对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转出方法,本文稍作一总结。
  
  一、直接转出法
  
  一般的货物(即凭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税率
  
  例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17%=17(万元)。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 117

  
  如果以后改变用途需要全部转出进项税额时,则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该=当初抵扣过的进项税额=17万元,假如现在告诉账面成本是100,则直接用100×17%即可。
  
  二、还原转出法
  
  免税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1-13%)×13%;
  
  例2、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小米,支付买价100,则可以自行计算抵扣13%的进项税额,所以100分为两部分:100×87%=87计入账面成本、100×13%=13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现在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当初抵扣过的进项税额=13万元。
  
  关于除以(1-13%)的换算问题,假如现在告知账面成本87,则不能直接用87×13%做转出,也不能/(1+13%)做转出,因为当初是用100×13%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现在要把87还原为当初小米的买价100,可以按照数学方法解答:
  
  设小米的买价为未知数X,那么X×(1-13%)=账面成本87万元,则小米的买价X=87/(1-13%)=100(万元),然后100×13%就等于当初抵扣过的进项税额13=现在要转出的进项税额了。
  
  三、比例转出法
  
  进项税额转出的另一种特殊方式比例转出法。外购比例的含义,是指生产的产品中,有多少是外购的成本,或者说有多少是含有进项税的。
  
  对于企业生产的产品,其成本价值中,可能并不是所有的成本都含有进项税(比如人工成本)。
  
  这里的外购比例,实际上是告诉我们,其中只有部分是含有进项税的,我们在计算进项税转出时,只转出这些进项税。对于其他不含进项税的成本,比如人工成本等,没有抵扣过进项税,所以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也不会涉及转出进项税。
  
  四、净值转出法
  
  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例3、A公司2016年6月1日购进楼房一座,决定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该楼房金额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万元。假设企业计算折旧使用平均年限法,预计使用寿命20年,无残值。
  
  按照《办法》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假如A公司于2016年12月将该办公楼转为员工宿舍,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动产净值率=(1000-1000÷20÷12*6)÷1000=97.5%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6+44)*97.5%=107.25


  
  本报客户端原创稿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删改,剪裁图文,不加转载来源,违者将追究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朱蕾)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bbs.xqtax.com.cn/)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