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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例解财税〔2016〕45号: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6-8-19 15:41     标题: 例解财税〔2016〕45号: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来源: 严颖 作者: 严颖

2016-08-18


一、知识点

1、受赠对象必须是:公益性社会团体,注意不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也不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对外捐赠。

2、股权捐赠视同转让股权

3、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注意不是公允价值,也不是市场售价。

5、捐赠额是股权历史成本=受赠方开具的捐赠票据上金额

6、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会计利润的12%,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股权转让收入不征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也不属于营改增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因此也不征增值税。

8、股权捐赠必须是向境内捐赠,向境外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不行。

9、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二、案例

某企业2016年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向上海慈善基金会捐赠了其子公司10%的股权,该股权公允价值120万元,成本100万元,企业已将成本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解:实际捐赠支出=100;

捐赠的扣除限额=300*12%=36;

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36=64;

视同销售收入100,视同销售成本100,

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00+64)*25%=91万元。

假设:如果其他条件不变,但不是向公益性社会团体,而是通过县政府向某小学捐赠,该企业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解:实际捐赠支出=100;

捐赠的扣除限额=300*12%=36;

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36=64;

视同销售收入120,视同销售成本100;

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120-100=20;

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00+20+64)*2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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