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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营改增改革应避免“满身补丁”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6-5-31 16:45     标题: 营改增改革应避免“满身补丁”




2016-05-31

号称过去30年来最重要的税制改革“营改增”,已经进入“啃硬骨头”的阶段——中国金融行业已经开始此项改革。在全球主要国家中,中国也是唯一一个在金融行业推行增值税的国家。

这似乎听上去有些不可思议,中国金融业在全球范围内不能算处于“领先行列”,一般而言多数涉及金融体制的改革,往往会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但在税制改革上,却表现出了异乎寻常的超前决心。很明显,希望通过改革减轻税负、达到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是快速推进“营改增”的关键原因。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多数银行却开始叫苦连天,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的关键是避免重复征税,即如果在此前已经缴税,那么接下来就可以做“进项抵扣”。增值税在制造业被广泛使用,其便利性在于多数企业有完整的上下游供销记录,只要提供此前已经缴纳过税收的增值税发票,那么在下一环节征税时,就可以被抵扣。

服务业“营改增”的难度就在于此,如何对上一环节的服务进行征税,从而实现在未来可以抵扣的目的?更加核心的问题是如何对服务进行定价。
金融行业的问题尤为突出,简单来看,金融产品分为利率、汇率以及相关的衍生品,如果对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征税,那么就存在着对存款利息支出进行“抵扣”的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获得存款后,并非立即将其转换为贷款,在存款没有成为贷款的这段过程中,银行实际上只有支出,但没有收入,但在抵扣时,这一段“纯支出”时期是否可以被抵扣,在实际操作中是一个难题。而事实上,存贷款之间无法做到一一对应,存款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这些实际问题如何又该如何解决?

汇率产品也是一样,比如说将美元兑换成为人民币,这其中是否存在“增值”?衍生品就更不用说,由于大量的衍生品涉及利率和汇率互换,光看收入一端进行征税并不合理,但如何抵扣收入和支出,或者说如果在某一清算期出现亏损,这些该如何处理?

接下来的问题是,增值税部分抵扣需要开增值税发票,为了避免税收,一些可以开出增值税发票的交易行为,可能会大量增加。这其中主要涉及商品等实物,因为实体行业已经长期习惯于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有意增加交易行为、多开发票以达到“避税”目的,这其中是否存在监管套利?

将这些实际问题列举出来,我们就会发现,金融行业的“营改增”并不容易,这也是在多数国家无法推行的关键原因。从减负的角度出发,中国力推“营改增”,但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和税务部门可能要花费更多的人力来处理复杂的抵扣问题,而这些成本增加将不可避免地实体经济转移。

债券回购交易“营改增”前后发生的故事,也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在营业税制下,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在银行间市场中,大量的同业拆借交易通过债券回购(属于金融机构往来)完成,道理很简单,债券是作为抵押品的信用增信工具。而在增值税制下,通过债券抵押获取资金的交易,需要缴纳增值税,这就导致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被迫提高,并最终带来了债券市场的抛售浪潮。最终,财政部不得不重新认可此前的“免税”政策,事实上为增值税制打上了一个补丁。当然,债券回购交易增值税的最终豁免,事实上与“营改增”无关,其中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如果对金融机构收取税收,那么其必将对其他行业产生压力。
所以归根到底,“营改增”的基本原则仍然要理清:到底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而实行“营改增”,还是为了理顺税收体系而实行“营改增”?如果是前者,那么降低税率是关键,如果是后者,那么就必须对所有金融产品进行严格的征税审定。否则,我们将看到满身补丁的增值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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