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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司孔庆凯为你解读“住宿餐饮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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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6-4-28 17:02
标题:
国务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司孔庆凯为你解读“住宿餐饮业营改增”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16-04-28
2016年4月20日,第五届中国饭店产业发展大会暨中国饭店文化节在北京京西宾馆举办。本届大会将以“十三五:创新、融合、行业再造”为主题,以国务院要求“主题酒店、民宿客栈、长短租公寓、特色餐饮”为主线,以切身体会和思考,分享转型创新道路上的经验与成果,展现饭店行业十三五新思维。
会上,国务税务总局货物劳务司处长、博士孔庆凯对“住宿餐饮业营改增”进行了政策解读,以下是他的演讲内容:
各位代表上午好!从5月1号开始生活服务业将要实现营改增,征收机关也由各地的税务局改成国税机关。离5月1号只有10天的时间,我也刚刚开完会,工作量非常的巨大,这次面临的事情是史无前例的多,之前我们改革走的4年,这次我们初步统计,4个行业的营改增是1100万户,这个数字是非常庞大的,所以我们面临非常大的工作压力。
我分两块跟大家讲一下,我们改革的四个行业里面的生活服务业中的餐饮和政策服务的变化。以前国税给我提了一些问题,大概有7个方面的问题,我给大家有一个回应。
第一,跟大家介绍一下餐饮和住宿两个行业,增值税的政策是上来状况。增值税是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现的税。和营业税最大的区别是,营业税是按照你的营业收入的全额来征的,比如说你收了100块钱,税率是5%,你有100块钱收入要收5块钱的营业税。增值税有一点不同,比如说你税率是6%,因为我们这个行业税率都是6%,这样的话你拿到100块钱先乘以6%,然后再乘以0.6%,同时你可以抵扣净项税额。包括你餐饮里面租房子、买房子、买农产品、酒水,如果能拿到商业发票,在上面注明税金,算出来以后才是你的应纳税额。像酒店的住宿费收入,你的进项就是这些,包括你买楼、买不动产、办公的费用、酒店日用品的支出,如果能拿到专业发票都可以抵税的。它和营业税相比最大的优势,就是跟你流转的环节有关。流转环节越多,对税影响越大,增值税最大程度的扣除你的进项,跟你的环节无关,你无论是货物也好,服务也好,你的货物从生产到流通到消费,你经过几个环节,对整个税,国家政府从你商品的流通过程中征的税都是一样多的。但是营业税不一样,环节越多税负越重这就是我们营改增最能够解决的一个大的问题,或者说增值税的制度优势。
我们税制从1954年开始用,增值税从它问世以来,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对消费行为征税的禁止之一。5月1日开始营改增,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业,我们是餐饮和住宿服务业,对这两类服务我们之前发了一个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这个文件很厚,是我们有史以来最复杂的一个文件了,36号文件对餐饮和住宿都有定义,餐饮是指同时提供饮食和餐饮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的业务服务。什么叫餐饮服务,什么情况下税是6%,你必须是同时提供场所和食物。住宿服务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的服务。餐饮是两个东西同时提供,一个是场所,一个是其他的服务含在里面,比如说传菜、上菜这种服务,还有一个食品。酒店服务除了房子还要提供服务,如果光租一些房屋,这个和住宿服务还是有区别的。因为我们住宿服务不光给你房子,还有其他的服务内容。餐饮涉及到堂食和外卖的区别,住宿提供租和不动产的问题,所以定义的目的就说,我们在36号文件里面已经对餐饮和住宿服务都有了一个严格的定义,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你可以。
我们对营改增有一种分类管理的机制,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是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是小额纳税人。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是6%,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下的减一半,就是3%。有一个月销售额3万元以上的收税,小饭馆,或者小旅社,一个月的收入不到3万元,国家是免税的。这里面改革的四个行业里面,生活服务业是最多的,因为生活服务业涵盖的面很大,包括各种各样和生活相关的服务,各种各样的服务类别。
15年我们算了一个账,生活服务业涉及的营业税3513亿,它实现的营业税也是最多大的。据宏观测算,如果说你对一般纳税人500万元以上的用6%,500万元以下3%,月销售3万元以下免增值税,这个行业减税769亿。我们分析,为什么生活服务业在营改增以后有这么大的减税额度?幅度这么大?有几个原因,第一,我们税率设计给生活服务业是6%,我们营改增以后,我们国家有4档,最低一档就是6%,考虑到生活服务业的业态和大部分营改增的其他相似,都是以人力成本投入为主,你的经营成本里面员工的工资占的比例比较高,这种按我们增值税的原理,员工工资的支付,人力成本的投入是不征的。就是因为生活服务业这个特点,比如说我们增值税也是,设备也不能老更换,但是相对来说都是一次投入可能用很长时间,每天大规模的支出还都是人工工资占很大一部分。所以说我们在确定改革方案的时候,就对生活服务业使用最低的一档,就是6%。增值税算纳税额的时候,是要换算不含税算,你以前营业税的时候你收入100块钱,到月底应该交5块钱的税,现在营改增了以后,100块钱先除以一个6%再乘以0.6,这样相当于这个6%税率就是5.6%。但是你总有一些项是不征的,包括你买房子、租房子都可以拿到商业发票的,用发票来抵扣5.6,税负肯定比营业税要低,这是一般纳税人。小额纳税人就直降到3%,因此这么算下来,我们也找一些企业调研过,有一些餐饮企业,像麦当劳,我们也跟他座谈过,因为他是按6%来征税,但是他的原料都是集中配送的,包括菜、奶、蛋都是集中配送的,这样的话还有房屋的租金都能拿到发票来抵扣,这样算下来他的税负水平应该是1%以下,有的时候甚至是倒挂,没有税,这也是一个比较极端的情况,一个极端的例子。
总之,改革对餐饮征税是6%,或者住宿也是6%,这样的话算下来肯定比以前交营业税税负是低的。我们餐饮、住宿还有一块支出是不动产,就是房子,或者你自己盖房子,或者租的房子,这样你买房子、租房子的支出都是能抵扣的。这块也是一个成本的大头,如果你酒店或者饭店今年盖一个楼,一次性进项可是非常大的数,这一类支出也是存在的。我们行业里还有大量的小额纳税人,3万元以下的,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还是可以免的。
这个行业通过这次改革,对这个行业普遍的减税,餐饮和住宿它都接近于最终消费者,跟老百姓也是联系紧密的,所以这个行业对我们保民生也是有很大的意义。因此,政策首先比较倾向,再一个比较优惠的。
我们之前有一个问题清单,我梳理了一下,一共有7个问题。第一,关于酒店纳税人销售储值卡的义务范围时间问题。销售储值卡开了发票,无论发票交了营业税还是没交营业税,这个营改增以后怎么交税,这个问题现在也是一个很常见的情况,酒店开发储值卡,肯定客户就需要发票,税什么时候交?怎么交?这是一个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开始实现了你的纳税义务,到这个时候你就开始交税了。前提都是以提供服务为前提,如果你就是来买储值卡,买了,发票也开了,但是我还没给他提供服务,就相当于这个钱还没到我的账上,这个我们认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是没有发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都是以提供服务为前提的。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就跟电信一样,手机收话费一样,话费充进去了还没有打电话,纳税义务还没有实现,什么时候你确认这笔收入,什么时候才该交这个税。因为你拿了卡来了以后,我拿着储值卡是到你酒店买东西,还是去住宿还是吃饭,或没有确定,税率可能还定不下来。这个情况不光在酒店业存在,其他的商业都发生过,对这种预付的储值卡都有一个共识,他在卖卡的时候虽然发票开了,但是纳税义务都没有发生,因为还没有给你提供服务呢,没有依据。这是第一个问题,关于储值卡的问题。
再一个,现在营改增了改到国税去了,纳税义务已经实现了,是不是营业税5月1号以前卖的卡1万块钱,当时就把营业税交了。现在营改增以后客户消费完了以后,国税局说你现在纳税义务发生了,你应该交税,但是营业税已经征收了。这种时候就得需要明确,我们有一个基本的出发点,不能让人家纳税人之前已经交了营业税,现在同一笔收入再交一次增值税,这个肯定不行。这是第一个关于储值卡的事情。
第二个,关于酒店管理公司替业主管理运营的酒店,不是一个主体相关税怎么抵扣的问题。我的酒店我委托一个公司来运营它,这个楼的进项谁来抵?你的楼的进项谁取得的谁抵,就是纳税人支付的钱里面含了多少税就扣多少税,票开给谁就谁来扣,这个楼是业主的,酒店管理公司能拿到多少票,票开给谁谁来扣,这是基本的原则。
第三个问题,关于营改增以后能否合并纳税的问题。像麦当劳、肯德基,包括我们的酒店,合并纳税是一个很好的机制,像小的酒店,小的快餐店,一共就没有几个服务员,你让他建一个制度就是勉为其难。因此我们有一个合并纳税的机制,现在我们老增值税是7525中央地方共享,新增值税是百分之百省一级的地方政府管理,合并纳税只能在省与省之内,你要汇总纳税必须找省一级的财政进行审批,来确定你审批完了以后确定,你在底下基层的小门店营业额是多少,汇总以后怎么算。这是第三个问题,关于汇总纳税的问题。
第四个,关于酒店式公寓和长包房业务。租房的收入应该按11%来征,但是住酒店就是6%,我觉得提这个问题,可能有的人对国外有一些了解,欧洲国家你住一天我认为你是住店,提供的是餐饮服务,你要住28天的时候,我就认为你不是住酒店,就是租房子了,就是长租的服务了。为什么国外有这个划分呢?老百姓对租房主是免税的,住一两天是征税的,28天以后是免税的,因此有一个划分。但是我们国家现在这个制度设计不存在这个问题,我如果说规定了你28天以上改成11,28天以内就是6%,恐怕政策也提供不了,你27天的时候就换一个房间了,就避过去了。
再一个我们国家也讲,什么时候按6%,什么时候按租房子11%,我住餐饮不光租你一间房,我还有很快配套的服务,什么叫餐饮,什么叫租房,大家都有概念,租房就是给你一个房子你爱怎么住怎么住,其他的配套服务都没有,住店和租房子肯定是不一样的。再一个那个税率是11,那边是6,能适用于6%的肯定都往6%靠拢。因为国外的政策跟我们不一样,连续住4周就是租房,租房就是免税的。
还有一个餐饮迷你吧里面的销售,这个东西怎么叫正确?和房费怎么划分?这个相当于你这个酒店既有住宿的服务又卖东西,就是各算各的账,分别核算,分别交税。
第五,酒店里面摆两瓶水,有卖的水,有税费的水,那个就交税,没问题。我们无偿赠送的货物是要交税,相当于你把东西给卖了,这是一个增值税兜底的一个条款。我们在认识无偿赠送的时候有一个观点,必须是你对象是不固定的,比如说你摆着,谁拿都行,这叫无偿赠送。你酒店的房间里摆两瓶水,说免费喝,这个不应该是无偿的,是跟你的房费是在一起的,因为你住了我的店才有的,所以这个对象是固定的。所以说这两瓶水是你酒店经营的成本,是在房费收入里面的,交6%就可以了。
第六,酒店为员工提供的员工宿舍、员工餐、员工巴士。我们增值税是对货物和服务在服务的环节征收。我们有一条规定,用集体福利的货物服务,我们认为它跟你的生活经营活动没有直接的关系,你提供的员工宿舍也好,员工餐也好,我们认为这是你的集体福利是不允许抵扣的。这个问题国际上都是这样的,这个也不是我们国家独有的制度安排,基本上都是一个口径。
最后一个问题大家非常关注的,外卖和堂食在税收上的区分。这个问题一直就有,从营业税、增值税并存的时候就有,我买一个食品是在你现场吃了,还是拿走到门口吃了,在现场吃交营业税5%,拿到门口去吃该改增值税是7%,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时候,就有这个问题。确实是,因为政策得公平。你比如说像面包店如果店里不摆椅子,就是卖面包的,就应该17%啊,因为我得照顾出面包店和工厂出来面包的公平,是17%。如果你这个店没有椅子,没有提供堂食的设施,没有现场吃的条件的话,那就应该是17%。但是你摆了椅子,可以堂食就不一样了,到底销售额里哪些是交营业税,哪些是交增值税,不好划分。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的时候就有这个问题,到底该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就是现场吃的。现在营改增了还有,因为我们税率不一样,堂食税率是6%,拿走税率是17%,所以这个问题我们很纠结。你酒店在里面吃饭就是5%,拿走就是3%,底下具体怎么执行我也知道一些,但是不是很全面,因为它涉及到两个税务,3%是国税局管,5%是地税局管。但是现在改过来了,虽然都交增值税,但是税率不一样,饭馆酒店不是以外卖为主业的,你的主业还是提供服务,给了一个3%,现在改过来了,那个公告相当于不太适用了。因此对这个问题,我们就得考虑到公平,我得想着你这个超市卖,比如说卖月饼,我得想着超市卖月饼和你酒店大堂的月饼得平衡,不能商场是7%,到这边买就是比那个低的税率,就得考虑到公平性。我们开了几次会议了,也有人反映这个事情。这个事情说起来很简单,但是真正做起来还是有点困难,怎么让制度更科学,既公平又能操作,5月1号以前先把大的问题处理好,让纳税人可以先把发票开出来。后面的问题我们随后还会逐个的进行明确。大家的心情我们很理解,也希望大家也理解一下税务机关,后面的政策我们慢慢再梳理。我准备得比较仓促,我们最近也是事特别多,希望大家多多理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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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增值税处孔庆凯解析融资租赁营改增
在“营改增”过程中,融资租赁业因其行业特殊性,面临诸多问题:政策是否符合行业特征、企业如何适应、是否考虑到其他相关政策和制度的配合度,等等,成为当前租赁业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事关行业发展的重要问题。
2013年9月8日,在第十七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的融资租赁专题论坛上,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增值税处孔庆凯,就“营改增”政策制定中对租赁行业的一些考虑进行了介绍,并表示,针对业内反映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在广泛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正在着手研究解决,力求使税收政策更加符合融资租赁行业的经营实际,并充分考虑售后回租的目的是融资这一本质属性。
孔庆凯从如下四个方面进行了介绍:
一、为什么融资租赁行业首先纳入了“营改增”的范围?
“营改增”之前租赁业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的税目,融资租赁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的税目,二者适用的营业税率都是5%。2009年增值税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以后,很多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由于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多数承租人放弃采取融资租赁方式采购机器设备。而融资租赁企业本身作为营业税纳税人,购入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抵扣。
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为了打通融资租赁行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在确定首批“营改增”试点的行业时,首先将有形动产租赁业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并考虑置购和租赁两种方式在税制上的平衡问题,将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确定为为17%,也就是和购进设备在进项税额上持平。实践证明这样的税制设计,在使融资租赁行业纳入“营改增”抵扣链条的同时,也降低了承租人的税收负担,达到了结构性减税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通过租赁来融资的积极性。
二、为什么融资租赁行业在“营改增”以后仍然保留差额征税政策?
为缓解按营业额全额计算缴纳税款而导致的重复征税现象,在营业税税制设计上陆续出台了一些差额征税的措施。2003年,考虑融资租赁行业还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为促进该行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利息,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通过这个政策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通过对这个政策的分析,可以看出融资租赁行业实行差额征税以后,营业税的税基已远小于营业收入,也就是说营业税政策对融资租赁行业是极其优惠的。据测算,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以后,大部分融资租赁企业营业税的实际税负率低于1%,大大低于其营业税5%的名义税率和大部分营业税纳税人3%的实际税负。
“营改增”以后,因为我国增值税制度实行扣税法,也就是以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时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符合这些条件的才能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税制本身对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是比较排斥的,但是融资租赁行业实行“营改增”试点以后,考虑到试点工作是分行业逐步推行的,融资租赁成本中的大部分项目,比如说保险费、贷款利息等目前还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导致融资租赁企业进项抵扣不充分。为保证融资租赁行业纳税人试点前后税负的平衡,作为目前“营改增”政策中仅存的一项差额征税政策,财税【2013】37号文中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另外在37号文附件的过渡性政策中还保留了差额征税的政策,同时还研究出台了其他的许多优惠政策,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为什么售后回租业务的承租方在“销售”环节不增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为盘活自有资产实现融资目的,近年来部分企业开展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将租赁物出售给经批准开展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的企业,再从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租赁物本身不发生实物的转移,并且仍在承租方账上并计提折旧。为明确承租方在将租赁物销售的环节,是否应该增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问题,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这个公告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增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制定这个政策的依据是,根据现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条例,销售货物的行为应该交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该交营业税,这两个条例对销售的解释都是指转让货物或者是不动产的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所有权是指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资产享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物所有权发生了实权分离,租赁物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归承租方所有,收益权由承租方和出租方共同享有。承租方继续使用租赁物而获得直接收益,出租方从租赁物的租金中获得间接收益,承租方和出租方均没有完整的处分权,也就是售后回租业务与一般的销售行为有区别。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销售租赁物时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完全转移。因此,按照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偿转移货物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征税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物的销售行为不属于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增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据了解,该公告下发后,大大促进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开展。目前售后回租业务已占融资租赁业务总量的70%以上。
无论“营改增”以前还是以后,作为税收政策的制定部门,已经充分考虑到融资租赁业态的特殊性,也研究出台了一些特殊政策,但是现在看来在税制层面上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陆续收到一些从事融资租赁行业的纳税人和租赁协会的反映,主要反映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售后回租业务当中,承租方出售货物的环节不征税,出租方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税收负担上升较多。由于售后回租业务的主要利润来源为手续费和利息差,一般情况下,比重不会超过对外取得收入全额的3%,因此虽然可以享受实际税负超3%返还的政策,但实际负担的增值税很可能已经超过了实际收入,造成了售后回租业务无法盈利甚至出现亏损。
第二,部分直租业务中,由于设备登记管理、经营资质等方面的要求,包括车辆的管理、特种设备的管理等,融资租赁企业无法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存在本环节税负较重的问题。
第三,回租业务承租方中,有些并非增值税纳税人,比如个人、科研院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导致回租环节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税负转嫁困难。
第四,融资租赁企业发行债券的利息、车辆购置税等成本项目,尚未纳入到扣除项目当中,对融资租赁公司销售额的扣除项目仍需进一步补充。
四、下一步在税制层面对融资租赁行业的考虑。
针对上述反映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在广泛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正在着手研究解决,力求使税收政策更加符合融资租赁行业的经营实际,并充分考虑售后回租的目的是融资这一本质属性。另外还要兼顾融资租赁与银行信贷在税制上的平衡问题,为下一步金融业“营改增”工作打好基础。
作为国际上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工具,融资租赁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在支持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方面正发挥着巨大作用,而且行业目前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有很大的市场空间。在目前已出台的针对该行业的税收政策基础上,在下一步“营改增”试点的推进过程当中,将跟踪了解该行业的发展状况,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在税收制定的设计层面上更好地促进和服务于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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