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需关注的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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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6-4-22 08:04
标题: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需关注的风险点
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税务部门不断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将由事前审批、备案调整为事后备案或备查,这给纳税遵从与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风险与挑战。
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风险管理点
合格研发活动的关注点。现行税制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1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的前提是企业开展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首先关注企业研发项目是否合格。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且该研发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范围。由于上述合格研发活动界定标准专业技术性较强,在税企之间产生争议时,税务机关可以借助专业部门力量,如要求企业提供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合格研发支出核算的关注点。企业研发活动支出形式较为多样,包括人工投入、材料消耗、仪器设备使用、成果验收支付等,在企业研发支出具体核算方面,会计与税收核算口径常常差异较大。目前,税收口径的合格戌支出扣除项目共有13项,远远小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口径;即使在同一核算科目项下,税收允许加计扣除核算内容仍可能小于财税会计核算金额。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且完整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表的前提下,重点核实企业合格研发支出的核算内容,甄别企业研发支出与日常经营支出核算可能出现的混淆,逐项关注基于会计核算的税务口径对应调整归集。
特殊形式研发活动的关注点。在国家创新战略驱动下,税收政策对企业各类特殊研发活动给予了很大支持。譬如,为缩短产品的研发周期、节约交易成本、借助外部优势资源,合作研发和委托研发的方式大量存在。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合格的研发支出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合格的研发支出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由于政策对合作研发与委托研发项目各方关系并未限定,在合作或委托关系下,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关注独立纳税人之间和关联纳税人之间所提供研发费用归集表中核算内容的真实性,特别是涉及境外受托方时,更应重点核实。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风险管理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环节的关注点。目前,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先决条件,该资格的认定,税务机关也参与其中。税务人员参与打分评议时,应当充分关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研发支出投入、科技人员比例等重要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关注认定工作程序的合规性、有效性,严把资格认定关。
高新技术后续管理环节的关注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采用的测算指标是认定年度以前的数据,执行优惠政策年度时,主管税务机关还须对当年研发比例、高新产品收入等指标进行再次核实。同时,还可关注高新技术企业是否也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如果高新技术企业没有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则可以进行税收风险预警。另外,税务机关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被行政处罚事项也应定期排查,发现影响优惠政策享受或资质认定的处罚因素时,应及时停止执行政策或提请认定机构进行复核。
境外所得抵免管理环节的关注点。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在高新技术企业从事海外投资并执行该项政策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关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各项指标是否包括了境外部分。
三、股息红利税收优惠的风险管理点
对上市公司股票“连续持有12个月”条件的关注点。为了鼓励投资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消除经济性重复课税,现行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给予了免税优惠。然而,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却被排除在免税收入范围之外。因此,对于该项税收优惠,税务机关应当重点核实企业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交易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符合免税收入条件。鉴于证券市场交易相对活跃,企业投资上市流通股票时大多存在多品种频繁交易现象,如何判定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连续持有12个月的条件,是税务机关核实的重点,也是难点。
对投资性质条件的关注点。居民企业取得的可作为免税收入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直接投资一般是指投资者将货币或非货币资产直接投入投资项目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可以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及经营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环境下,企业通过专业投资机构,如信托、私募基金等机构进行股权投资的交易越来越多。现行税制下,除特殊规定外,上述通过专业机构间接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关注企业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权益投资性质,将间接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从免税收入中剔除。
对非现金股利分配的关注点。被投资企业分配税后利润,既可以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也可以分配股票股利、财税股利等非现金股利。企业往往只关注现金股利的核算与税务处理,在发生股权转让时,才发现非现金股利在取得当期未做税务处理或税务处理不当。为了全面跟踪股息红利所得免税收入政策的执行情况,避免企业由于非现金股利税务处理不当而造成征管漏洞,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关注非现金股利的分配情况,关注非现金股利的税务处理情况。
(摘自《中国税务》2015年第10期,作者:孙丽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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