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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公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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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6-2-2 09:22
标题:
正式公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修改
2016-02-01 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现行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主要在两个层面修改原年度纳税申报表:一是全面修改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等3张申报表;二是对《企业基础信息表》等部分栏次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全面修改了3张申报表
1.全面修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按照该政策在季度申报表的填报思路,重新设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增加了行次,承担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申报备案及减免税核算功能。修改后,便于纳税人申报,同时优化减免税核算工作。
2.修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在原表基础上,增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相应行次,并进一步完善了填报说明。
3.进一步优化《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便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15年4季度起的减半扩围政策,从技术上解决年度中间调整所得税政策的填报问题,增加行次并修改细化了填报规则。同时设计《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简化年所得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同时享受10%、20%两档税率的计算问题,方便纳税人查询使用,减少填报错误。二是解决新优惠政策的填报问题。增加相应行次,满足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材料、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填报减免税。三是对部分减免税项目进行细分,提升减免税核算质量。进一步细化集成电路企业、促进就业、地震灾区三类优惠政策填报行次,方便纳税人准确申报,满足减免税核算需要。四是进一步优化行次顺序和减免税归类,优化报表质量。对经济特区、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与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组成一类,要求同步填写高新技术企业附表,增强表间逻辑关系的牵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调整需要,将文化支撑领域政策优惠情况并入高新技术企业相应行次,便于操作;按照特殊专项(救灾、就业)优惠、行业优惠、区域优惠的顺序将优惠政策顺序进行了调整。此外,申报表预留了部分“其他”行次,增强报表的兼容功能。
(二)个别报表项目的修改
一是修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个别项目,调整原“建筑业”归类问题;将原“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表述为“限制或禁止行业”,与季度申报表和大部分小微企业的理解保持一致,便于判断、定位以前年度“小型微利企业”。二是为便于纳税人享受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技术使用权的优惠政策,对《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说明作了细微改动。三是为落实《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加强国税、地税征管信息互通,落实即将实施的《慈善法》,防范金融风险,掌握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情况。《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等报表原来由发生纳税调整和享受高新技术优惠的企业填报,改为只要发生相关支出、准备金业务,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亏损年度不享受优惠的,也需填报上述报表。
本次修订申报表有利于纳税人准确填报、降低纳税风险。其一,本公告仅对原申报表进行部分调整修订,未增加新报表,未增加填报负担。其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表参考季度申报填报模式,便于纳税人“用同一思维填写同一类报表”,提高填报准确性。其三,增加相关报表行次,满足新税收政策的需要,未增加纳税人负担。
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纳税人2015年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为方便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技术使用权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决定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的部分申报表。现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填报说明修改如下:
(一)“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二)“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填报说明(见附件1)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说明中,删除“全球独占许可”内容。
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填报说明(见附件2)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五、《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见附件3)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六、下列申报表适用范围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一)《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由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七、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填报说明
2.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填报说明
3.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18日
(责任编辑: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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