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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 10月1日以后使用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5-11-26 10:24     标题: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 10月1日以后使用




2015-11-25       来源:中国税网      

  为便于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和技术转让所得等优惠政策,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5年第79号),对现行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主要从哪些方面作了修订?修改后的申报表什么时候开始使用?是否增加纳税人负担?
  
  一、为什么修订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履行申报纳税义务、遵从税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基础。此次修改预缴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台的重大税收政策。今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4大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技术使用权转让享受减免税等政策。目前,现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难以满足上述优惠政策的减免税申报,必须进一步修改完善申报表。
  
  二是优化申报表,进一步提高填报准确性。特别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涉及税法与会计差异核算、减免税统计较为复杂,实践中有一些填报错误。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优化申报表,降低纳税人填报风险,提高申报准确率。
  
  二、此次预缴纳税申报表主要从哪些方面作了修订?
  
  本次修改预缴申报表,对查账征税和核定征税纳税人适用的预缴申报表均有修改。
  
  一是修改了适用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申报表。原纳税申报表只能满足原有6个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修改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申报表,不再采取“每个行业占一个行次”方法,设计通用行次,满足多个行业的填报,增强了包容性。修改后的申报表进一步区分“税法与会计一致”和“税法与会计不一致”两种情形,方便纳税人季度预缴时纳税调减,便于纳税人预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对于“税法与会计一致”的,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利润预缴,“税法与会计一致”的企业实际上已经享受了此项优惠,申报表主要便于税务机关统计优惠数据。修改后的申报表,更适合于计算机软件申报、监控、取数等,是一次技术上的优化。
  
  二是为满足转让技术使用权享受优惠政策,修改了《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第25行“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说明,删除了其中“全球独占许可”内容。原来,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只能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季度、月份预缴时不让享受。为贯彻实施此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申报表有关限制内容进行了调整,允许企业预缴环节享受优惠。
  
  三是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优惠范围,打破了企业所得税按年度核算税款的常规作法,增加了技术操作难度。为满足小微企业预缴享受2015年4季度(含10至12月)优惠政策,修改了《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及填报说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有关小微企业2015年4季度(含10至12月)预缴填报说明,其中,核定征税小微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也按本公告规定执行。为便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利润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微企业申报享受优惠政策,我们设计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供小微企业申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2015年4季度(含10至12月)预缴申报期和核定征税小微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本公告附件2《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预缴和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填报说明》停止执行。小微企业预缴所得税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修改后的预缴纳税申报表是否增加纳税人负担?
  
  此次修改后预缴申报表仅对原申报表及填报说明局部调整、替换了一张附表,未增加纳税人填报负担。另外,被替换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附表,是对原有申报表的进一步优化,更加适应信息化环境下的纳税人填报,有利于增加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四、修改后的申报表什么时候开始使用?
  
  该公告涉及享受三个方面税收政策情形:一是小型微利企业调整到30万元的优惠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可满足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度申报工作。二是转让技术使用权减免税政策适用于查账征税的纳税人,此次放宽允许预缴申报享受。同时,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中,再统一处理此项优惠政策。三是扩围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这项政策出台时间较晚,纳税人在前3季度未能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可以在4季度预缴或者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基于以上原因,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10月1日以后纳税申报工作。



  附通告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

  
  为便于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和技术转让所得等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有关报表进行了修改,现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附1-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填报说明第25行“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删除其中“全球独占许可”的内容。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附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及填报说明》废止,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见附件1)替代。
  
  三、企业2015年第4季度(含2015年10至12月,下同)预缴和定率征税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本公告《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预缴和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填报说明》(见附件2)进行纳税申报。
  
  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期和定率征税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本公告附件2停止执行。之后,企业预缴和定率征税企业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相关规定填报。
  
  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10月1日后的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2.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预缴和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15日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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