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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般纳税人能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5-7-17 16:41     标题: 一般纳税人能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作者:中国税务报

2015-07-17来源:中国税务报

  问:一般纳税人兼营营业稅业务,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总局并没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营业税项目的营业税征免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实际操作中,纳税人申报营业税时,如果纳税人当月累计申报营业额未满三万,系统会自动提示纳税人享受营业税免税,并不考虑该纳税人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地区给出了明确规定,请参考以下地方政策: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鲁地税营函〔2014〕8号)第五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业税应税项目,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是否可免征营业税?
  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咨询解答:
  问:请问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兼营营业税应税服务,当月有产生增值税的应税,同时又有一笔2万以内的营业税服务,这营业税的应税服务是不是属于免征营业税的范围?
  答: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增值税自查及典型案例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申报营业税时,征管系统自动统计纳税人当月累计申报营业额(如为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其核定的定额也会一并纳入计算)。若纳税人当月累计申报营业额未满两万,系统自动对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及其附加记录做减免操作。
总局观点——小微企业税收概念包括三个标准 总局在线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后续优惠——财税[2014]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相关政策——
小微企业汇算清缴九项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提示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财税[2014]3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影响 <厦门国税> 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江苏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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