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要看看: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实务9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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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5-7-3 16:35
标题:
要看看: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实务9问
问: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发票明细已实时上传,请问实时上传后,系统是否自动验旧?还是需要抄报税后,才能完成验旧?
答:实时上传发票开票明细数据后,系统自动完成验旧。系统是否已完成验旧,请纳税人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发票结存的查询。
问: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由于发票明细已经实时上传,非征期购票时,是否需要抄报并清卡?
答:纳税人实时上传发票后,系统已完成自动验旧,即可非征期购票,不需要非征期抄报,不需要非征期清卡。
问:我在网络上看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新系统以后,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而是可以通过专用设备自行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这样吗?
答:不是的。根据我们理解,这种说法是一种严重误读。虽然将小规模纳税人纳入了新系统之内,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3号和2015年第19号公告并未授权小规模纳税人通过专用设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禁止的行为,在增值税暂行条例正式修改前仍应维持现状。
问:换成新的升级版开票系统以后,我们是不是就不需要抄报税了,直接通过网络自动上传实现?
答:不是的。目前使用的新开票系统还是跟以前一样,不及时抄报税一样会被锁死,只是现在不再需要特地安装付费功能,就可以实现远程抄报税了。但是,前面我们也提到了,待新系统成熟后,总局将会择机取消抄报税业务,通过系统网络自动上传实现。
问:听说新系统升级以后,开具红字发票时不用再到税务机关申请了,是这样吗?
答:是的。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要求,开具红字发票今后不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原红字《通知单》改为《信息表》。主管税务机关将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问:新系统中的离线开票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分别代表什么意思?使用上有什么限制?
答: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宁波市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68小时,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最高为“最高开票限额*月发票领用数*50%”。
按照税务总局的管理规定,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后系统会自动锁死,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问:我是一般纳税人,这次升级需要更换新的税控设备,价格上有什么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的规定,纳税人原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金税盘(卡)、税控盘,需置换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报税盘的价格为每个230元。
问: 首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听说可以全额抵减,是不是这样?
答:是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问:换成新的升级版开票系统以后,以前的客户编码、商品编码、发票数据都还在吗?
答:升级版开票系统(金税盘版)具备数据迁移功能,迁移数据只需要旧版开票软件或者关键数据库存在,在安装好新系统后将原有数据导入新系统即可恢复。考虑到客户资料的重要性,为了以防万一,我们建议企业在升级前事先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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