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租赁方收取出租方违约金,应开具发票吗?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5-5-12 17:07
标题:
租赁方收取出租方违约金,应开具发票吗?
1 B公司将房屋租赁给A公司,未到期因故收回,应付A公司违约金5万元,请问A公司应该给B公司开具发票吗?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B公司将房屋租赁给A公司,未到期因故将房屋收回,应付A公司违约金5万元, A公司收取的5万元违约金,是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收增值税及营业税。同时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收取违约金方不需要开具发票,开具收款收据即可,但按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税。(福建地税)
2 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江苏地税)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bbs.xqtax.com.cn/)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