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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王军接受记者采访回应税收热点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5-3-13 10:39     标题: 王军接受记者采访回应税收热点问题




2015-03-13 08:44:5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3月12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军在人民大会堂北大厅通道接受记者采访,回答了媒体普遍关注的税收热点问题。

  有记者问:“税务部门如何落实税收法定?”

  王军坦诚回答:“税收法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完全赞同。对我们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来讲,税收法定具有更多一层的重要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用法律形式规范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有利于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随意性,我们有80万税务干部,85%以上的人都在执法一线,不仅要依法治税,还要依法治队。”

  推进税收法定的时间进度也是媒体的关注点。王军表示,我们有很多有利条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国人大积极推动立法工作。但推进税收法定确实时间紧任务重。目前18个税种中只有3个是全国人大立法,到2020年的6年间,改革后保留的税种都要上升为法律,可能还会有新的事项需要立法来规范。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全社会的共同期待,更是税务部门的重要职责。王军强调,在推进税收法定的进程中,税务部门有很多工作要做。一是将积极认真配合做好相关立法工作,包括加快绿色税收立法工作。二是在新的税收法律未取代现有的税收条例之前,认真执行现行税收条例,这也是依法行政。坚持依法收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定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三是积极推进修订《税收征管法》。四是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法治理念和执法水平。

  微信红包是春节期间呈爆发式增长的新事物,抢到手的红包是否要缴税,大家都非常关心。有记者问,“微信红包要缴税吗?”王军也谈了自己的看法。

  “微信、短信、网络上讨论的有些观点,我是赞同的。比如,有观点认为派发红包的前提是要合法合规,不能‘暗度陈仓’,我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又如,有观点认为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税,税款应由派发企业代扣代缴,我认为是于法有据的。再比如,有观点认为对于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应征税,我认为这与现行税法规定是一致的,也是于情有理的。我还注意到网友有一个观点,叫‘抢红包偶玩怡情、大玩伤神’,我认为讲得好!你们觉得呢?”

  王军指出,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很多新事物、新业态,税务部门将密切跟踪研究。基本原则是:依据税法区分情况、分类规范和明确。

  王军还谈到了微信红包对税收管理服务工作的启示。他说:“微信红包让我联想到有奖发票的改进问题。大家是否还记得前些年税务机关为了更好地促进以票管税,实施了有奖发票制度。但手工操作起来有些麻烦。比如,要动手刮开看看是否中了奖,中了小奖还要跑路乃至跑较远的路去领奖划不来,保管发票又易丢易损,等等。所以这项初衷很好的制度未能发挥出预想的效应。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发展‘互联网+’的要求,如果我们把发票与互联网结合起来实行‘互联网+有奖发票’,人们不用手工刮,手机‘扫一扫’就知道是否中了奖,也不用特意跑路去领奖金,按一下手机就能领到奖,还不再担心发票损坏丢失等。这样的话,肯定会收到事半功倍的以票管税效果。”

  王军表示,税务部门正在新推出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试点中研究和考虑这一问题,媒体朋友们有什么好主意、好办法,请同我们直接联系,帮助我们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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