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个人税号植入不动产登记平台 房地产税立法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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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5-3-9 10:51
标题:
个人税号植入不动产登记平台 房地产税立法渐明
2015-03-06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张凤玲 郑淯心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并未提及房产税立法,被一些观察人士解读为房产税出台碰到了较大障碍。但该项工作的实际进展可能并没有那么悲观。
一位接近全国人大的人士表示,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请修订税收征管法,即预示着“个人税号”时代的来临。个人税号,即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经济观察报从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独家获悉:两部委正在尝试将个人税号植入到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之中,彻底打通不动产信息和税收征管部门信息壁垒,为房地产税的征收奠定技术基础。
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协助的房地产税立法(草案)已进入研讨阶段,力争2017年上会审议。
3月4日,接近全国人大人士向经济观察报透露,目前房地产税立法路径是:搭建房地合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启动个人税号(“纳税人识别号”)——起草房地产税立法——为稳定税负进行减税——2017年两会审议,上述工作步骤是串联关系,可并联执行。
全国政协委员、财科所原所长贾康介绍,房地产税立法工作早在2014年就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协助,全面对接全国人大法工委、预工委等,主要内容涉及征税范围、征税内容、征税依据、税率等。
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两次向经济观察报记者强调,这件事涉及的人群多,需仔细谨慎研究后方可为之,“目前我们还没有房地产税立法(草案)的具体推进时间,房地产税立法还处在研究和讨论阶段。”
贾康透露,在内部研讨中仍然存在争议,主要争议点包括: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税重复征税、国有土地上有没有征收房地产税的依据、新房和旧房征收要不要同质化、征收标准是按照楼房面积还是楼房套数、税率是走比例税率还是走累进税率、房地产税是以市场成交价格计算还是以评估价值计算等。
“每一点都不能轻率否定,也不能轻率肯定,肯定会考虑百姓的诉求。”朱光耀向经济观察报表示。
经济观察报记者多渠道采访获悉,这几点中争议较小的是房地产税的征收是以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这主要得益于辽宁丹东市、安徽芜湖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深圳市罗湖区等地悄然试点的物业税“空转”效果形成的共识。
“我建议现在先拟定一个大致性框架,然后在这个框架上进行修正,因为财税改革的重点和基本事项的时间点是2016年,最理想的状态是立法程序每一年一审,刚好三审是在2017年两会上经全国人大审议批准,通过后开始实施。这样才能符合中央关于改革时间表的要求。”贾康说。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认为,征收房地产税需要在摸底全国不动产数据后才能制定征税标准。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高培勇表示,可以将房地产税立法方案进行分类,比如分为增量方案、增加+高档存量方案和全覆盖方案。
现阶段征收房地产税和地方政府的钱袋子相关,卖地后劲不足和沉重的地方债,让许多地方政府希望像西方国家一样,靠房地产税过日子。
国税总局一位人士告诉记者,房地产税并不是简单地增加一个税种,“而是要将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环节的税费进行归类、清理和整合,将之平移到房地产税,对开发、交易环节实行轻税,提高保有环节税负,具体来说可以把城市维护建设税并入增值税,比如把土地增值税并入企业所得税,比如只要你缴纳了契税就可以给予房屋过户,这些细节我们在讨论中,但部分税收合并和调整是确定的。”
换言之,这需要对现存房地产税制进行重新设计,普通百姓购买房屋的契税和卖房交易税等都需要重新调整。
对此,贾康认为,鉴于中国土地制度的特殊性,保有环节的税收不能简单套用美国模式,他提供三点建议:其一,在短期内,需要坚持住房保有环节税收的高端调节(包括高端的增量和存量),之后采取渐进的模式,按照住房的市场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进行征税,然后逐步扩大到全民的存量住房;其二,时间成本上,建议中国的房地产税可以实现按年计税、分次缴纳的方法,节省时间成本;其三,为避免更大的社会矛盾,需要设计出部分房地产和家庭的免征房地产税方案。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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