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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2015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财税政策热点问答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5-3-4 15:26     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2015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财税政策热点问答



来源: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5-03-03

一、企业在预缴时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汇算清缴时能否申请享受?
答:纳税人预缴申报时未享受该优惠,不影响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但为了保证及时、准确的享受税收优惠,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建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二、企业是否必须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表》?
1、 什么时候需要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答:本表适用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的企业。
2、 什么时候不需要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答: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不填报本表。
(2)年度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统一填报,不单独填报本表;
(3)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4)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从按税法规定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处理折旧金额的月(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5)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如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在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如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加速折旧额小于会计处理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的月份、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三、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表》?
答: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吗?
答: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对六大行业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为了便于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准确了解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五、如何在预缴申报时填报报表,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答:在上级未明确前,暂将实际享受的金额填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如无差异,则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能填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但仍然需要按规定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六、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预计净残值能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包括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下同)不超过5000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是指全部单位价值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不需考虑会计上是否设定了预计净残值。

七、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
答:为方便纳税人,企业享受此项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而是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事后备案后,发票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无需报送税务机关,留存企业备查即可。同时,为加强管理,企业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八、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中“新”和“购进”如何理解?
答:这里“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即包括企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多种方式。公告明确的“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入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

九、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点如何把握?
答: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十、会计处理上未加速折旧,是否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十一、事业单位能否适用“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的规定?
答:凡是固定资产权属于事业单位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凡是固定资产产权不属于事业单位的,不得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各栏次应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
(一)表头项目:
1.所属时间:填报本年度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的起始时间至本月份、季度申报的截止时间。
2.所属行业:六大行业企业按照本表项目栏纵向对应的实际从事行业填写;六大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不填写。
(二)行次填报
1.六大行业按照本公告规定确定的六大行业,分别填报本表第2行至第7行。
第8行“其他行业”:由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六大行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填写。
2.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按照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等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情况,分别填写。小微企业研发与经营活动共用的仪器、设备一次扣除,同时填写本表第10行、第11行。
(三)列次填报
1.原值:填写固定资产实际购置价值。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按照会计入账价值确定。
2.本期折旧(扣除)额:预缴申报时填报当月(季)度税法口径的折旧(扣除)额。
3.累计折旧(扣除)额:预缴申报时填报本年度1月1日截止当月(季)度税法口径的折旧(扣除)额。
4.合计栏“本期折旧(扣除)额”中的“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的差额,反映本月、本季度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的金额。
“累计折旧(扣除)额”中的“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的差额,反映本年度1月1日截止当月(季)度,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应纳税所得税额减少的金额。
(1)正常折旧额:会计上未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按照会计账册反映的折旧额填报。
会计上采取缩短年限法的,按照不短于税法上该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填报;会计上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按照直线法换算的折旧额填报。当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法加速折旧额时,该类固定资产不再填报本表。
(2)加速折旧额:填报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一次性扣除等,在本月、季度实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

十三、新、旧加速折旧政策能否择优享受?
答:为保证顺利实施加速折旧新政,又不影响原有加速折旧政策的执行,公告明确,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又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十四、目前我国关于加速折旧政策具体有哪几份主要的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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