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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百万元“礼品费”背后有名堂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5-2-6 15:11     标题: 百万元“礼品费”背后有名堂




2015-02-04       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作者:范裕仁 胡建强 周建华     

  近日,浙江省兰溪市国税局稽查人员在税收专项检查过程中,因某食品公司负责人一句有关“礼品费”的感叹,顺藤摸瓜,发现了该公司通过“宣传费列支超额业务招待费”方式逃缴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依法对企业作出了补缴税款、缴纳罚款的处理。
  
  前不久,兰溪市国税局对某食品公司实施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该公司负责人魏某向稽查人员介绍,公司近几年对所生产的品牌食品推行经销商代理制,得益于高效的市场推广工作,公司获得了快速发展。“因为要经常走访重点客户,我们公司一年仅‘礼品费’支出就要100多万元。”魏某说。
  
  一个年销售额3000万元的公司,“礼品费”竟需要100多万元?
  
  魏某的话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魏某企业的“礼品费”属于业务招待费范畴,是限额列支费用。检查人员不动声色,仔细审阅了中介机构为该企业出具的税务鉴证报告和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情况,发现除餐费、烟酒等费用外,并未见“礼品”的踪影,其调整事项中也没有业务招待费调整的信息。
  
  检查人员决定采取顺查法寻找线索。在审阅企业的原始凭证时,一张金额为1.05万元、名称为“餐具”的发票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这笔支出列支为业务宣传费。随后,检查人员在企业的宣传费列支支出中发现了多张名为“茶具”“餐具”的大额发票,共计98.6万元。
  
  抓住这些线索,检查人员开始刨根问底。魏某见捂不住了,只得道出了实情。原来,学财务专业出身的魏某意识到,走访客户的费用如果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会导致公司超支太多,就将高档礼品支出等业务费用改为宣传费支出,以此“节税”,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依照税法规定,兰溪市国税局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已属于偷税,遂依法对其做出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6万元,补征税款32万元,并处税款50%罚款”的处理决定。
  
  


(责任编辑:解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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