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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2366咨询热点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5-1-26 15:44     标题: 12366咨询热点问题




时间:2015-01-23  来源:  中国财务网

  1、企业购进的可以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其成本费用是允许在购入当月还是固定资产使用的次月一次性扣除? (如在2014年12月购入的固定资产,是在2014年12月扣除还是2015年1月扣除?)

  答:在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一次性扣除条件的,在购进当年一次性扣除,如企业在2014年12月的固定资产,应在2014年度扣除。

  2、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能否在2014年仍然计提折旧,以后年度再一次性扣除吗?

  答: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但如果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的,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应在2014年将余额一次性扣除。

  3、企业持有两个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个享受一次性扣除另一个仍旧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扣除吗?

  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属于税收优惠的项目,企业可以选择放弃。

  4、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如以后用途改变不再用于研发,应如何处理?

  答:考虑到政策鼓励企业研发的本意,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不再用于研发的,不得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应从购进资产并投入使用的当年开始调整,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采用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

  5、事业单位能否适用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的规定?

  答:凡是固定资产权属于事业单位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凡是固定资产产权不属于事业单位的,不得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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