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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北京国税12366解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5-1-21 09:21     标题: 北京国税12366解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2015-01-20       来源: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连续刊载3期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问题解答,现将其整理如下:

  北京国税12366热线2015年1月份咨询热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第1期)
  

  1、企业在预缴时放弃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汇算清缴时能否申请享受?
  
  答:纳税人预缴申报时未享受该优惠,不影响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但为了保证及时、准确的享受税收优惠,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建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2、企业是否必须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表》?
  
  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是必填表,如您的企业不涉及相关业务,请在该表中全部填零,保存时系统会提示“您是否放弃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点击“是”后继续填报其他报表。
  
  3、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表》?
  
  答: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预缴不填报此表,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该优惠;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需要填报该表。
  
  4、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吗?
  
  答: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为了便于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准确了解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5、如何在预缴申报时填报报表,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答:企业会计税收上都采取加速折旧方式的,预缴申报时根据企业会计利润直接填列。
  
  企业会计上正常折旧,税收采取加速折旧方式的,预缴申报时将会计与税收的差异暂填列在预缴申报表第8行“减征、免征的应纳税所得额”栏次。
  
  北京国税12366热线2015年1月份咨询热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第2期)
  

  1、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预计净残值能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是指全部单位价值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不需考虑会计上是否设定了预计净残值。
  
  2、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
  
  答:为方便纳税人,企业享受此项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而是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事后备案后,发票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无需报送税务机关,留存企业备查即可。同时,为加强管理,企业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3、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中“新”和“购进”如何理解?
  
  答:这里“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即包括企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公告明确的“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4、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点如何把握?
  
  答: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5、会计处理上未加速折旧,是否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6、企业新购进的可以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可否购进当年不享受,以后年度再扣除?
  
  答: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的可以一次性扣除的情形,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但如果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的,在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需在购进当年一次性扣除。
  
  12366热线2015年1月份咨询热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第3期)
  
  
  1、企业购进的可以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其成本费用是允许在购入当月还是固定资产使用的次月一次性扣除?(如在2014年12月购入的固定资产,是在2014年12月扣除还是2015年1月扣除?)
  
  答:在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一次性扣除条件的,在购进当年一次性扣除,如企业在2014年12月的固定资产,应在2014年度扣除。
  
  2、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能否在2014年仍然计提折旧,以后年度再一次性扣除吗?
  
  答: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但如果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的,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应在2014年将余额一次性扣除。
  

  3、企业持有两个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个享受一次性扣除另一个仍旧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扣除吗?
  
  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属于税收优惠的项目,企业可以选择放弃。
  
  4、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如以后用途改变不再用于研发,应如何处理?
  
  答:考虑到政策鼓励企业研发的本意,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不再用于研发的,不得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应从购进资产并投入使用的当年开始调整,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采用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
  
  5、事业单位能否适用“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的规定?
  
  答:凡是固定资产权属于事业单位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凡是固定资产产权不属于事业单位的,不得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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