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新办法相关的那些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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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5-1-16 09:52
标题:
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新办法相关的那些数字
2015-01-16 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40%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5年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5%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业主本人缴纳的,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均不得扣除。
2%14%2.5%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0%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
15%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开办费,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0%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10万元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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