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工程决算审计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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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4-12-30 10:16
标题:
工程决算审计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徐青钟斐 日期:2014-12-26
问题
近日,有房地产纳税人咨询: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工程决算审计费能否作为开发间接费用扣除?
解答
目前,对于工程决算审计费能否作为开发间接费用扣除的问题,有人认为允许扣除,也有人认为不能扣除。现结合会计处理,对该问题分析如下。
会计处理方面: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因此,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工程决算审计费计入开发间接费用。会计处理为:
借: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
贷:应付账款等。
但在实际操作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开发企业工程决算审计不及时,甚至在产品出售之后才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决算审计,由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之后发生的费用,无法再计入存货成本,因此,这部分工程决算审计费只能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账款等。
土地增值税处理方面: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从以上表述看,开发间接费用没有列举工程决算审计费,但并不意味着未列举项目不能作为开发间接费用扣除,还须看工程决算审计费是否属于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按照《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相关规定,与上述表达口径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工程决算审计费属于开发间接费用。即使由于房地产企业工程决算审计不及时,导致会计处理时只能计入当期损益,也不能改变其属于开发间接费用的性质。只要工程决算审计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前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可作为开发间接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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