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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2014〕83号: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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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4-10-16 06:44
标题:
税总发〔2014〕83号: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税总发〔2014〕83号: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税总发〔2014〕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按季度进行公布。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税务机关在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
首次公布的案件信息为2013年和2014年前三季度符合公布条件的案件信息。
(二)总体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搭建全国联网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符合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对案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各级税务机关通过信息系统汇总符合本级机关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过门户网站以及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程序
各级税务机关通过信息系统,完成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录入、审核和审批等工作。其中:
1.对本级机关实施检查案件的录入及审核审批: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省以下税务机关(含本级,下同)稽查局应当及时对本级机关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符合本级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局长审核和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后录入信息系统。
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对案件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以下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查处的符合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应随时录入,并于每季度最后一日前完成本季度符合公布标准案件的录入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本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2.对下级机关实施检查案件的接收及审核审批:各级税务机关稽查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对下级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符合本级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进行书面审查,并报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局长审核和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
省级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下级机关实施检查案件的接收及审核审批工作。市以下税务机关完成此项工作的时间,由省级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3.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各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汇总信息系统中本辖区内经审核审批的符合本级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送本级税务机关相关部门对外公布。
(四)公布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设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专栏。各级税务机关参照总局门户网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专栏式样,在其门户网站设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专栏,按照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规定,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是国家税务总局结合税收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要充分认识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工作(即“黑名单”制度)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上来,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落实,大力推进,确保达到预期成效。
(二)严格把关,保证质量。要严格审核拟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严把案件信息的内容关、法律关、文字关。省以下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录入和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不得受其他因素的干扰而隐瞒案件信息。上级税务机关要对下级税务机关录入和公布的案件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并进行绩效考核,对隐瞒案件信息等行为,一经发现,要给予通报批评。
(三)简明扼要,准确录入。为保证公布信息的统一规范,国家税务总局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等违法类型以及法人、自然人等不同主体,分别制作了公布模板(附件1至7)。省以下税务机关要认真参照公布模板和填表说明,扼要介绍税收违法事实,正确引用相关法律依据,准确录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其中,税收违法事实及违法手段的介绍要尽量简明扼要,避免产生负面社会影响。
(四)积极宣传,扩大影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积极宣传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进一步增强公布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威慑力,促进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五)逐步探索,有效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对公布当事人依法采取的惩戒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对可自行实施的,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认真组织落实到位;对需外部有关部门配合实施的,要积极与发改委、公安、工商、银行和法院等部门沟通协调,逐步探索落实到位。
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反馈。
附件:1.偷税案件公布模板(隐瞒销售收入)
2.偷税案件公布模板(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逃避追缴欠税案件公布模板
4.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公布模板
5.抗税案件公布模板
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案件公布模板
7.偷税案件公布模板(自然人)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4日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bbs.xqtax.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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